春节,不少市民外出旅游,也有人过足了购物瘾,还有些人仍在辛勤劳作。不管以何种方式过节,难免遇见一些法律纠纷。面对这类麻烦,读者最关心的是,我的权益能得到保障吗?有什么法律依据?这里,记者选择了读者近日投诉集中的一些问题,请法律界人士予以一一点评。
自驾游也有消费陷阱
今年春节,家住秦淮区的王先生与家人选择了自驾游的方式到马鞍山去旅游。王先生在某知名网站上看到自驾游的倡议帖子,发布者叫“风子”。王先生觉得这种旅游方式不错,便也加入了。
大年初一,王先生一家如约来到集合地点,果然已经有10多辆私家车在那边等待。王先生他们在马鞍山以及周边地区玩了一天一夜,但“风子”在安排就餐、住宿时,却有点像“饭托”、“店托”。如住宿,“风子”一定要在一家三星级酒店,吃饭时,“风子”也是带着他们往高档饭店跑。其他游客有意见,“风子”就苦口婆心地做说服工作。最后算下来,王先生一家三口竟消费了近2000元,油费、过路费还不包括在内。
事后,朋友告诉他,很可能遇到了“托”,一些自驾游的组织者与旅游景点的饭店宾馆都有联系,他们介绍成一笔生意,可以有不菲的提成。
「点评」王立宁律师:旅游爱好者在参加各种自发组织的自助游之前,一定要多方面了解活动组织者、参加者的身份。最好参加有信誉和知名度较高的旅行社、俱乐部所组织的自助游、自驾游,与组织发起者签订正式的协议,这样才能得到法律保障。
送货上门成“白条”
1月28日,田女士回到老家南通,她发现父母的电视机出了问题,为了看春晚,她决定上街买台新的。家电大卖场承诺帮她把电视机免费送到家。但是,田女士回家后,左等右等电视机就是不送来,打电话催,商场人员也是一个劲地道歉,说当日的成交量实在太大,货送不过来,如果要让商场送过来的话,估计要等到第二天。田女士只好叫了一辆三轮车把电视机拉回来。
「点评」王立宁律师:根据时间环境,这种消费合同明显是有附带条件的,也就是满足消费者观看春晚的要求,这种条件成就与否足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与否。虽然送货是免费的,但在法律上构成商场的合同义务,由于商场的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完全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店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但是消费者在举证上处于劣势,如果当时在发票或送货单上注明“为看春晚”,则完全可以主张合同权利。
打工学生遭忽悠
小王是广州一高校的大三学生,寒假回南京打工赚钱。一天,她经过一家菜馆时,被门口所贴的一张布告吸引了:“招春节服务员,100元一天。”小王赶紧去报名,并被录用。
除夕当晚,餐馆的年夜饭生意很火爆。餐馆打烊的时候,老板果然拿出一张100元人民币给小王。但是年初一小王下班后,老板却只给了她30元钱。原来,按照老板的解释,春节最忙的就是除夕,这天可以给个高价,其它时间工资照旧。小王哑口无言。
「点评」王立宁律师:餐馆老板明显是利用大学生的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低价榨取小王的劳动成果,这种小额维权的“诉累”让大多数人忍气吞声,自认倒霉。在劳务市场中,尤其是短期劳务中,劳动者不要被广告宣传及口头承诺所迷惑,一定要签订正式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固定用工方的承诺和宣传以及明确相关的责任,为可能的维权提供相应依据。
白看了七天工地
相对于小王而言,刘刚更为不幸。19岁的刘刚去年随亲戚来南京,在一家工地上打工。春节,老板让刘刚等两人留下来看工地。昨天,刘刚被告知,这看工地的7天他不会拿到一分的报酬。老板认为,按照他们工地的薪酬计算标准,开工一天算一天的钱,但刘刚等留在工地并没有进行任何的施工,所以不会给钱。
「点评」王立宁律师:单位的做法严重违反劳动法。刘刚与施工单位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劳动关系,在春节期间刘接受单位的指令看管工地,就应视同工作时间,由于春节处于法定节假日,单位至少应按刘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如果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刘还可以另行主张拖欠额25%的经济补偿金。采取法律途径的话,要注意劳动仲裁和诉讼时效,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话,时效为两年。
现代快报·朱俊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