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6-18 17:1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索 取 号:A14215000-2004-002
文件编号:泰政办发[2004]116号
产生日期:2004-6-21
泰政办发(2004)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直各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已颁布施行,现就贯彻该规定的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各地应严格依照苏政发(2004)48号文件的规定,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调整后,各工程建设单位对依照规定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工程,仍应按照《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入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并办理相关直接发包手续。
三、进一步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工作。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参照《泰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承发包。
四、为配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各地不得再以办理核准书、信用管理手册等为条件,限制其他地区的投标企业参加本地区的工程投标。过去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相符合的限制招标人、投标人行为的相关文件及条款(含泰政复(2002)31号文)一律取消。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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