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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7-14 09:22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精神,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招投标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原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关于印发开展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4]1103号)精神,加快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或废止与《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并由省政府公布清理结果。未经清理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监督管理招投标工作。

  二、严格招投标法定程序

  招投标法定程序是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招标人应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应该核准而未经核准的,不得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已经进行的,依法对项目法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招标显失公正的,招标无效,责令重新招标,已进场的施工队伍要坚决按规定清场。

  招标人要按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在省指定的电子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等招投标信息。招标人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的法定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间、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投标备案等法定时间。

  三、加强招投标监督执法

  各地要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四川省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的通知》(川委厅[2003]20号)精神,尽快成立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及办公室,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工作人员,负责抓好本地区招标投标工作的督促检查、制度建设和案件查处等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关于省级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80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坚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审计部门应根据其职责加强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要认真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等行为。

  四、加强招投标信用建设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是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整顿和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要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建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全省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记录,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对失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发挥信用记录在招标投标中的规范作用,奖励诚信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五、规范招投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按照《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招标事项的核准手续(其他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由该部门核准;经委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核准招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另行设立招投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取消非法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手续;中标通知书只能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出,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审批或违法发放招标合格通知书,也不得以此拒绝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04年本)><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不再核准,只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具体事宜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订。项目业主凭备案手续办理招标公告发布、评标专家抽取、施工许可证等事宜。各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查处。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我省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招标前应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招投标监督执法职责实施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六、加快发展招标投标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

  加快招投标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社会有效监督,公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和比选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信息。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通过电子网络进行各项招标备案活动,切实解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多头备案,来回奔波、增加成本等问题。

  积极创造条件,通过省指定的电子网络发售比选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在网上进行开标和评标,节约招标投标成本,吸收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投标,以节约投资、提高工作效率和保证工程质量。我省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通过电子网络购买以上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和电子网络应该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排斥。

  为配合电子政务的实施,招投标活动必须规范化、标准化。制定规范性文本有利于招标人和招标监督部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性并可节约大量的时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必要的纠纷,减少各种人为干扰。省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编制通用的招投标规范文本(商务标部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业或产业项目技术规范(技术标部分)。规范文本在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强制使用,非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参照使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延伸阅读:四川省 规范 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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