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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6-08-03 11:57    【  【打印】【我要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阳县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的出让市场行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参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和按规定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活动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拍卖活动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挂牌活动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五条  松阳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具体负责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政策规则的制定,并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协同调查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  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全县集中统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交易的服务机构和场所。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监察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和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县招标投标中心做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案件。

  第八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统一受理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开招标、挂牌、拍卖、出让事宜。出让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1.权属材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他有关权属证明);

  2.县政府同意公开出让的文件;

  3.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及与出让相关的公共、公用设施配套条件;

  4.地面及地下附着物、管线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5.出让地块区位图一式一份及缩小到A4纸的区位图一式七份;

  6.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政府出具的地价依据;

  7.其他有关资料。

  (二)采矿权出让。

  1.矿产储量报告及评审意见;

  2.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或原矿产资产评估报告及政府出具的价格依据;

  3.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有偿出让实施方案的文件;

  4.其他有关资料。

  (三)探矿权出让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一)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

  (三)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建筑用矿产;

  (四)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有争议;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主管部门规定因特殊情形不适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由出让人或出让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代理机构编制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公告(或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使用(利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中标确认书等。

  县国土资源局应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组织审定。

  第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开始日前20日由县招标投标中心在指定的媒体上和县招标投标中心发布公告。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招标拍卖挂牌的勘查区块、开采矿区的简要情况;

  (三)申请探矿权采矿权的资质条件以及取得投标人、竞买人资格的要求;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六)投标或者竞价方式;

  (七)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八)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评估报告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标底、底价、保留价及拍卖和挂牌的起拍价、起始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招标标底或拍卖、挂牌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或代理机构受出让人委托对投标人、竞买人进行资格初审,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招管办备案。

  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公告规定向指定专户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以保证金到指定专户为准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投标、竞买报价低于标底、底价、保留价或参与招标拍卖的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程序依照《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拍卖按下列程序进行:

  拍卖在县国土资源局、招管办、监察局监督及县公证处参与下由县招标投标中心主持召开。

  (一)公证机关点算竞买人,并核对竞买人的资格;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物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四)主拍人主持现场拍卖:

  1.主拍人宣布起拍价和增价幅度,没有底价(保留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2.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3.主拍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4.主拍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报价没有再响应的,一槌敲定表示拍卖成交;

  5.主拍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公证机关宣布公开拍卖现场公证书;

  (六)竞买人签订拍卖成交确定书。

  第十八条  挂牌活动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县招标投标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内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县招标投标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县招标投标中心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县招标投标中心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七)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1.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挂牌成交;

  2.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竞买人报价的,出价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须重新报价,最后报价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3.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前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县招标投标中心应当组织现场集中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业主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违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采矿权出让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招标投标中心或出让人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县招标投标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和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实行准入限制:

  (一)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利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租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延伸阅读: 松阳县 土地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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