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11 16:0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东建〔2005〕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现将实施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应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
(一)办理备案的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市建设局办事大厅11号窗口受理):
1、《东莞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企业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可点击下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复印件;
4、本年度的主管部门的年检报告复印件;
5、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
6、拟开展担保业务使用的印鉴图签、经办人签名字样。
(上述资料第2-6项装订成册,2、3、4项提交原件核对)
(二)市建设局每月在东莞建设网、市建设局办事大厅公布备案情况,被保证人应当选用已经备案的保证人。
二、在东莞市范围开展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担保合同、担保文件应采用示范文本格式(示范文本格式另行通知)。
三、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监督管理保证人开展建设工程保证担保业务。
(一)保证人属专业担保公司的,被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将担保合同报市建设局核对具体担保额度。保证人单笔担保金额、总担保金额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建设局加盖担保金额核对章(办事大厅2、3号窗口受理)。
(二)保证人应当在担保保证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将担保合同、保函报市建设局备案;或在办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中备案,并在申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的同时,报市建设局(办事大厅2、3号窗口受理)。
四、市建设局对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保证人实行年度核查制度,核查结果在东莞建设网、《东莞建设》上公布。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应当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完成担保工作情况以及业务工作报告报市建设局。
2、建设局对保证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依法开展担保业务,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市建设局予以办理备案。违规经营的,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备案。
五、原东建函〔2005〕37号文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东莞市从事建设工程担保业务的企业备案表(请点击下载)
东莞市建设局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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