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6-13 16:3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为规范信访事项查询活动,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上海市信访事项查询制度》,结合本市房地资源系统信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市房地资源局和区(县)房地局、住宅局信访部门及职能部门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处理、谁查询”及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负责信访事项的查询工作。
信访部门应逐步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建立准确、快捷的信访信息系统,设立查询接待窗口,方便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
二、信访人可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依据《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编号,向信访部门及职能部门提出信访事项办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申请。
信访人查询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供姓名(名称)、通讯(信)方式、反映时间等原信访事项信息,便于查询机关给予查询。信访人提供的信访事项信息不全的、或者信访事项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查询机关可不提供查询。
三、信访部门负责信访事项受理、转送情况的查询。办理部门和单位负责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等具体情况的查询,并告知办理进度或结果。
四、信访部门统一受理信访人的查询申请,可以当场反馈的,应给予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馈等形式反馈查询事项。查询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反馈内容应包括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办理部门,已经办结的可以告知办理结果,未办结的可以告知办理进度。
五、查询机关违反本制度,未及时反馈信访人的,由市房地资源局信访办责令改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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