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9-28 13: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鼓励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须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和法人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土地使用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于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用地,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出让程序,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
2.通过有偿划拨或与中方企业合资、合作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中方企业原经行政划拔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部分,须以政府投资入股,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中方企业,可按镇江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不低于60%的土地使用权股份(股份比例由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其余政府股部分,由中方企业按核定价值逐年向政府缴纳地租。地租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以企业法人股合资、合作的,必须先补办出让手续。
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划拨的存量国有土地,必须向市、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场地开发费,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和 缴纳土地使用费。外商合资、合作经营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归国有,统一安排使用。
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中,必须附市、县(市)规 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意见和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国有土地使 用证(复印件)或用地意见。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部门申办开业登记 时,必须附具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地价评估报告和相应的 用地审批意见。
3.通过与乡(镇)、村企业合资、合作或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与乡(镇)、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共同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并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由当地乡(镇)、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乡(镇)、村办企业用地审批管理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报批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方可作为乡(镇)、村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条件。土地使用合同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资、合作期满后,土地使用权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并退还给原乡(镇)村、组或其他农村经济集体使用。
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租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其生产、生 活用地的,租赁双方须凭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项目选址的有关凭证、 租赁协议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 租赁审批及登记手续,领取租赁登记证,按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负责缴纳),并按租金总额的3%缴纳土地管理费。农业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增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作为租赁用地,跨村或跨乡(镇)用地的,必须先征为国有。
4.通过租赁房屋及场地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场地或房屋的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原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补办出让手续并补交出让金或经市(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年地租并履行土地登记后,方可将场地或房屋用于租赁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补办用地批 准手续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应按照规定,向市、县(市)土地管 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部门所收的土地使用费全额上缴 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安排一定比例返还给土地管理部门作为 业务费(具体标准由土地管理、财政部门共同商定)。
土地使用费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统一核收。镇江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核收。开发区“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收取,除上交省以外,由土地管理部门核收,明收明支,留在开发区作为政府投入。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可在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缴,自第六年起的五年内,按土地使用合同规定标准减半缴纳。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按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确定,按外经贸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执行。凡申请享受减免土地使用费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省外经贸委出具的确认证书副本和年终考核合格证明。
凡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兴办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和外商与乡(镇)、村、组或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经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土地使用费。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项目,免缴土地使用费。
第六条 土地使用费缴纳人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的,土地使用费由中方负 责缴纳。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土地用途,应事先向市、县(市)规 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 登记手续,并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重新核定土地使用费收取标 准。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土地合同规定,未按期缴纳土地 使用费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交土地使用费总额3‰的滞纳金。逾期90天仍拒不缴纳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对该企业处以必要的行政处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也 可以委托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开发。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及时使用。超过 一年未按合同使用的,应当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报告,说明原 因,并按规定缴纳土地荒芜(闲置)费。超过两年仍未按合同使用的,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缴纳的费用 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中方在本办法发布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须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程序向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按违法占地对外商投资企业之中方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代表政府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会同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参加,统一办理审查报批等有关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完整用地申报资料和全额缴讫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土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的企业,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 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镇江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
用途标准土地等级 | 办公楼住宅 | 工业仓储 | 能源、基础设施、文教卫生科技等 | 农林牧 副渔业 | 其它 |
一 | 8-10 | 6-7 | 4-5 | ||
二 | 7-9 | 5-6 | 3-4 | ||
三 | 6-8 | 4-5 | 2-4 | ||
四 | 5-7 | 3-5 | 1-3 | ||
五 | 4-6 | 2-4 | 1-3 | 1-2 | |
六 | 3-5 | 2-3 | 0.5-2 | 0.5-2 | |
其它 | 3-4 | 1-2 | 1-2 | 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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