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05 15:5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促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在建设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建设科研工作的开展,提高建设工程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2)173号《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设部建科[2002]222号《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的科研、地方技术标准的制订,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应用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领域的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市建设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会同建筑业处、房地产开发处对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进行监督,日常工作委托温州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具体承办市级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组织管理;与部、省级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科技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项目是指建设领域重点课题研究、地方技术标准的制订,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制、开发等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
第五条 科技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科研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研项目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属重点、难点、热点问题;
2、对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
3、具有可操作的计划方案,有力的组织技术保证和科研条件支撑。
(二) 推广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具有先进性,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技术成果具有理论支持和实验证明;
3、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推广中心递交下列材料
1、科研项目(推广项目)申报书;
2、计划方案书;
3、其他资料(开题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等)。
(二)市建设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审查同意后,予以立项。
(三)科研项目正式启动,推广项目在批准的范围内试点或推广应用。
第七条 科技项目经批准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申报单位)要按计划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若遇主要人员调整、研究条件变化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市建设局,在市建设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按处理意见办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或推广项目试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验收。提出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研项目已完成或推广项目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已按计划方案实施,且有符合评审需要的完整资料包括成果文件、综合报告、实验资料、主要参考文献和其他分析资料。
第九条 科技项目的评审一般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一)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
(二)资料审查;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实施完成情况进行汇报介绍;
(四)专家委员会对科研项目的内容、深度、结论进行质疑;
(五)讨论分析,形成审查或鉴定意见;
(六)确认或批准实施。
第三章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温州市重点建设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温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温州市住宅成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温州市重点建设科技应用示范工程是指应用建设领域信息技术、建筑节能及新能源应用、建筑金属、化学建材、新型建筑结构、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污水垃圾处理等技术中的一项或多项应用的工程项目;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在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应用多项技术的工程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住宅成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是指有多项应用住宅成套技术七大体系的住宅工程项目。住宅成套技术七大体系即采用钢结构、木结构或与大空间轻质隔断配套的新型结构体系;符合节能,并与新型墙体材料和新能源太阳能、风能、地热利用相配套的外围护体系;符合住宅成套厨卫及住宅一次性装修的环保型产品应用的厨卫体系和内装体系;符合资源节约型,满足生态居住要求、室内换气及净化等高技术含量的设备体系;采用住宅小区智能化的安防、物管、信息、办公及娱乐自动化的智能化体系;符合满足小区绿化,水质水压稳定、中水回用及雨水收集利用,垃圾分点处理的小区配套体系。
第十一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1、符合建设部、省建设厅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范围和《温州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荐目录》内容要求。
2、有切实可行的创建计划;
3、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可以是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关键技术持有单位单独或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4、温州市重点建设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工程应有关键技术支撑,在技术、规模、性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在重点推广的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中应用五项以上;住宅成套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化发展方向的新型结构、外围护、内装、厨卫、设备、智能、小区配套七大技术应用体系的大量应用或拟申报国家A级住宅性能认定、国家康居工程的工程项目。
5、拟建工程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申报立项。
第十二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可以是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关键技术持有单位单独或多个单位联合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温州市建设科技推广中心提交下列材料1、 示范工程申报书;
2、工程项目的有关审批文件;
3、创建计划书和实施方案;
4、其他材料
(三)市建设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并审查。
(四)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实施工作正式启动。
第十三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经批准立项后,申报单位要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若遇特殊情况如项目停建、缓建、终止等,应及时报市建设局,在市建设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根据项目的管理级别,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科技项目和示范工程的申报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及时积累和收集书面、电子、音像等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技术和经济分析。
第十四条 在实施过程中,对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应通过专家委员会咨询研讨,分析解决,逐步完善。
第十五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组织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已经竣工;
(二)已完成实施计划的有关内容;
(三)提出评审的完整资料包括综合报告、技术应用工作总结、经济技术分析和音像资料。
第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的评审由市建设局负责并专门成立评审专家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申报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专家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七条 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评审可制定专门的评审办法组织进行,一般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查;
(二)听取项目实施单位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
(三)专家质疑,现场察看查验;
(四)按评审办法进行评定;
(五)形成审查意见,提出结论。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推广中心是市建设局为推进建设领域科技进步而建立的常设机构,设立局科技与勘察设计处,受市建设局委托承担全市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推广中心可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建设科技项目提供咨询、评审等工作和其他相关技术工作。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的科研成果和推广意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适用技术由市建设局发布《温州市建设领域新技术推荐目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公布二次,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公布后纳入市建设局建设科技工作计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在组织实施中的费用,一般由承担单位、受益单位、业主、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共同承担解决,市建设局积极协助实施单位,多渠道申报扶持资金,推动建设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建设部、省建设厅的相关科技项目、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及科技进步奖等奖项条件的,在本办法立项或评审的基础上予以申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五大主体,材料设备研制、生产、供应单位和各类建设科研机构要重视科技进步,发挥企业自身的特点和有利条件积极申报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立项和评审作为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资质年检和升级的重要条件,作为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等奖项评定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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