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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建设系统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5-10-18 14:35    【  【打印】【我要纠错】

  辽宁省建设厅辽建发[2005]61号

各市建委、局:

  现将《全省建设系统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建设系统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5]1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工作方案》(建法[2005]99号)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建设系统的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建设系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省建设系统深化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和四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省深化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以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坚定不移地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强领导,努力实现企业改革的新突破,全面提高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2、坚持着眼于发展、整体推进原则;坚持分段实施、遵循市场化规律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原则;坚持规范运作,依法推进原则;坚持因地、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全省建设系统深化企业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3、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建设系统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已改制的企业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培养一批适应市场经济客观需求,核心竞争力强,市场占有份额大的企业集团。通过改革创新,实现企业活力增强、资产增值、利税增长、职工收入增加,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目标的实现。

  三、全省建设系统深化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4、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改革。省建设厅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企改革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形成上下贯通,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做到组织领导到位,责任人员到位,改革措施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改企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加强领导,紧密配合,上下协商,共同努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于2005年11月底前制定出符合本系统实际的国企改革方案和工作计划。

  6、要充分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指导改制企业特别注意做好职工,尤其是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相关工作,推进改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解决。

  7、总结推广经验,正确引导改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改制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负责的企业采取有效指导措施,对改制企业进行分类排队,提出改制计划。根据不同类型的单位采取不同的改制形式,不同改制形式采取不同的推进方式。确定一批改革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认真分析、研究和总结典型经验,及时进行推广。

  8、充分利用政策导向,引导企业加大改革力度。指导企业做好改革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主辅分离、人员分流、盘活资产、债务重组、注册登记等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要突破重点、难点,用足用好政策。

  9、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改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改制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产权关系、组织结构、从业人员、债权债务、存量资产、主业辅业以及总体经营情况,摸清底数,分类指导;掌握各类国企改革的具体安排、方法步骤、进度,了解研究企业在改革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建议,推动改革的实施。

  10、建立企业改革信息传递渠道和工作网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将上级的改革精神及时传达到基层,将基层的改革信息迅速反馈上来,定期掌握各市企业改革的进展情况。

  1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改制单位主管部门要与同级政府企业改革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及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和联系制度,及时协调处理建设系统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企业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12、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革要以产权变革为核心,真正做到放心、放开、放手。用2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产权多元化、运作市场化、服务规范化的城镇公用市场体系,使城镇市政公用市场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13、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为目的,实现城镇市政公用行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建管分开。放开城镇市政公用事业产权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在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并确保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条件下,鼓励社会资金和国外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参与投资、经营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建设、经营项目,取消股比限制,经批准允许其控股。

  14、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债权债务不悬空、职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城镇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和国有市政公用企业股份制改造。将现有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用存量吸引增量,用增量激活存量。

  15、对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行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政府将一定期限和范围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授予具有相应资格和经营优势的企业,并以协议的方式界定政府与被授权企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严格协议变更和终止程序。积极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市政公用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开展区域性、城镇一体化的经营服务。

  16、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市场和房屋建设中的供水、供气和供热等工程建设市场,变垄断经营为社会化经营。全面放开城镇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市场,允许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逐步实施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一体化经营。

  17、供热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实现产权多元化。用2年左右的时间,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通过改组、改制,扶优扶强,组建一批供暖企业集团,实现规模效益。

  18、加快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进程,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交回政府主管部门。今后,各城镇市政公用行业不再设立事业单位,不再核定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要划出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收回人员编制,依法进行清算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于承担社会公益服务职能,并确需保留的事业单位,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支持其利用现有的设施和资源优势,面向市场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创造条件实现经费自理,减轻财政负担。对于可由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承担。

  19、改革政府补贴方式。若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企业因承担政府确定的公益性任务而引起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按价格差额和完成工作量给予定额补贴。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项目在建设期间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城镇市政、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20、妥善处置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行业内统一调剂使用,行业内统一调剂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解决。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债权债务,要一并清算,妥善处理。对于改制前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款,可以采取冲销国有资产的办法处理。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改制中涉及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经市、县政府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用于安置职工及偿还企业债务。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政府批准,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可转让部分闲置和利用不充分的土地使用权,变现资金应专项用于改制单位支付有关改制费用。处置城镇市政公用企事业改制单位国有资产,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方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同等条件下,原单位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21、市政公用行业完成改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需要更换权属证件的,只收工本费。在过渡期内,政府可优先将现有的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经营权或作业权授予改制后的企业。城镇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完成改制后继续经营的,在改制过渡期内,同级财政部门可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用于规定补贴、安置人员和行业发展。改制过渡期一般为3年左右,具体由各市确定。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22、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实行转企改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为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全过程提供技术性、管理性服务的咨询设计服务体系。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原则上改企与转制同步进行。

  23、到2005年底,全省勘察设计单位要基本完成从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的目标;到2006年底,全省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改制的目标。大型国有设计企业力争在1-2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转制引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各类专、精、尖的专业设计事务所,以形成更为完善、优势互补的勘察设计队伍格局。建立开放、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体系。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设计事务所、岩土工程公司等模式进行改造。

  24、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业务以外的工程承包或其他实业方面有较大发展,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经批准可以吸纳其他投资组建股份有限公司。

  25、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保留原所有者权益,吸收其他投资(包括本单位职工投资),或者由职工和其他法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

  26、条件适宜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可以通过本单位职工部分或全部购买国有资产,也可通过向本单位职工增资扩股,形成职工个人股,经营骨干、技术骨干以及贡献大的职工可以多持股。

  27、专业设计事务所等具有特殊性的设计服务机构,可采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人共同承担企业风险,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28、转制单位的现有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经资产评估后按政策规定属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转为国有资本金或股本金。实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单位,其资产变现资金(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的转让收益、职工购买国有资产的变现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9、允许企业、个人出资购买国有资产,提倡勘察设计单位由本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勘察设计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并逐步过渡到注册人员领衔执业。

  30、允许勘察设计单位根据经营业绩及国有净资产增值状况,从企业净资产中拿出部分国有资产的收益权,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经营者,作为个人股份,其量化幅度为个人持股金的30%至50%。也可在签定期股契约的前提下,对主要技术骨干和经营者实行期股或年薪等长期性的激励措施。

  31、勘察设计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的(包括进入企业集团实行独立核算的),5年内在资质证书上允许其标注原院、所名称,并享受国家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5年内其本身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减半征收,免征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收入的营业税,免征自用仪器设备进口关税。免征的各项税费,用于企业发展生产、设计科研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32、勘察设计单位产权转让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出让价格应以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经政府财政部门确认所有者权益为正值的单位,在应扣除费用后仍有余额的,由受让方支付等额货币资金购买。受让方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款额的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且分批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的单位,可免缴8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租金,免缴的出让金或租金用于离退人员、富余人员的安置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33、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全体职工整体购买产权的改制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暂借企业有偿使用,同时要规定还款的年限和比例,使用方可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交纳资金使用费。全体职工无力全额买断产权的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5年内国有股收益可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单位使用。

  34、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时,其非经营性资产,经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核定后,可从净资产中剥离。对单位转制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资产,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净资产中核销。转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至改制基准日尚未核销的应收账款余额,可从净资产中提取5%以上的坏帐准备金,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审定。

  35、对暂不具备直接改制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整体或划块租赁企业资产,也可先租后买,即在租赁的基础上逐步过渡为买断。承租方按不低于评估价值20%的比例交纳租赁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用经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等额价值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对所出租的资产参照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在承租方所交给的租赁费及租赁保证金累计达到所租赁的资产总额时,租赁双方可以办理产权出让法律手续。租赁期间经出租方核准的技术改造及新增设备投资,可抵冲租赁费。

  36、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职工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随之解除。为鼓励工程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改革,增强改制后企业和个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可根据职工的工龄、技术职称(注册资格)及在改制前本单位净资产情况,对职工给予一次性安置补偿。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上年年底职工本人基本工资(基本离退休费)×职工工龄×K(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1≤K≤3)

  37、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与原勘察设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38、转制后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标准和资金来源,按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规定执行。

  39、改制勘察设计单位职工至转制前(在政府规定的转制时间内未能完成转制任务的,以政府规定的转制时间为截止时间)距法定离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离岗退养。退养期间,单位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离岗退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应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40、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及职工的集资款、抵押金,改制时应补发或退还给职工。暂无力补发或退还的,要做出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责任、偿还办法和期限。改制前结存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属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转为职工集体股份。

  41、勘察设计单位纳入企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待遇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五年过渡期”政策。

  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休人员,属当地政府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原退休待遇,由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统筹项目外的待遇由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200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3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待遇,按省政府现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市或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执行。

  为保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从2003年l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算待遇,低于按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所在市机关事业统筹项目计算待遇的差额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2003年1月l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90%;2004年1月l日至2004年12月3l日期间退休的,发给70%;2005年1月l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50%;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问退休的,发给30%;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发给10%。2008年1月l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待遇差。

  过渡期内退休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在职时基本工资均以2002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在按企业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须满足三个系数,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三年的,未缴费年限的年缴费工资用职工退休前对应年度省职工平均工资代替。

  离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改革的主要政策和措施42、2006年底前,未改制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都要改制为股份制或民营企业。在完成转制的企业中,培育一批运作规范、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的企业,发挥其示范作用。积极扶持有实力、有潜力、信誉良好、业绩突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发展,引导具有不同优势的企业强强联合,形成省内、国内的品牌。

  43、从政策上引导外资、社会法人资本、私营个体经济,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产权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鼓励大公司和集团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行兼并、重组和跨地区、跨行业强强联合,做大经营规模。

  44、国有企业股权比例可完全放开。鼓励企业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参股,改组成多元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主营业务整体上市;支持国有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重组。

  45、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前要进行资产评估,并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产权出让价格应以资产价值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受让方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款额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30%,且分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46、对由全体职工整体购买产权的改制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出售国有资产的净收入暂借企业有偿使用,同时规定还款的年限和比例,使用方可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交纳资金使用费。全体职工无力全额买断产权的单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五年内国有股收益可以无息贷款形式留给单位使用。

  47、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奖金、福利费及职工的集资款,改制时应补发或退还给职工。暂无力补发或退还的,要作出偿还计划,明确偿还责任、偿还办法和期限。改制前结存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公益金,属原单位职工共同所有,改制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转为职工集体股份。

  48、鼓励国有企业实行债务重组。除按省政府[2005]15号文件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第二条规定外,企业间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

  49、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核定资质原则上不变;非公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组,只要改制后企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条件的,在注册申报新的企业时,可继续保留原企业资质等级。

  50、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国有施工企业可独资、或合资兴办房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

  51、允许职工提前离岗休养。据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提前离岗休养。通过按工龄长短发给一次性补偿费等办法,安置企业改制中的富余人员。

  52、妥善处置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改制时职工的经济补偿、离岗退养人员的费用以及涉及职工个人的其他有关费用。

  53、无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职工可按照辽政发[2005]15号文件规定,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则上可只参加住院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

  54、原国家划拨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采取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多种方式予以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安置职工和支付有关改制费用。

  55、力争用2年时间,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体系,进一步优化建筑行业组织结构。培育年产值突破30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企业集团3家,年产值突破10亿元的企业10家。

  56、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行业组织结构。在全省有计划的培育大型企业集团,规范和完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完善和规范总承包、专业承包组织体系,重点建立和规范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建立有形劳务市场;积极引导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立,促进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引导他们合资入股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鼓励现有成建制的建筑劳务队伍进行工商注册,获取资质证书;推进建筑业企业进行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使劳务人员转变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进一步加强劳务分包市场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监管,形成体制合法、机制灵活、流动有序的劳务分包组织体系。在全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组织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延伸阅读: 建设 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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