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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6-08-03 11:0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松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六年八月三日

  松阳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交易,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管办)具体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县发改、财政、建设、交通、水利、经贸、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县招标投标中心是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在县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二章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经县招管办核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范围依照《松阳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县政府职能部门同意,报县招管办核准,由业主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除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已办理报建、规划和用地手续,并符合工程建设要求;

  (四)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已经核准的;

  (五)建设资金已按规定验证落实;

  (六)具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编制好招标文件,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县招管办备案。

  (二)招标人提出招标申请,县政府职能部门对招标人和招标工程的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县招管办备案;

  (三)县政府职能部门审核的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经县招管办核准后,由县招标投标中心发布;

  (四)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会同县招标投标中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县政府职能部门核准后通告各投标人;

  (五)发放招标文件,召集标前会议,踏勘工程现场,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六)组织招标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各投标人;

  (七)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或提供银行保函;

  (八)编制并审定标底;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并将定标结果报县招管办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发包合同,招标投标双方按规定缴纳招标投标有关费用;

  (十二)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等有关资料,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邀请招标程序可以根据招标内容适当简化。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对招标投标双方均有约束力。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

  招标人在投标文件截止前的法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修改、补充答疑文件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由县政府职能部门审查,报县招管办备案后开标。

  第十五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松阳县政府采购招投标网[www.sycgzb.com]及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发布招标发包信息。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和设备材料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规定编制标底,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指导依据;

  采用无标底招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指导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实行无标底招标。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和经营范围的投标人,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都可申请参加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的,按国家或省有关规定办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投标协议,确定代表人参加投标,并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时,按资质等级低者考核标书。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要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盖章签字、密封递交。递交后,如需局部更正、补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不符或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应向指定专户缴纳不超过工程造价2%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投标文件约定的有效期内自行撤回、否认或修改实质性条款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投标人根据国家和省、市、县工程造价和计价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自主投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不能采用施工图预算报价的,可以采用单价、费率报价。中标人应当在接到施工图后的约定时间内,根据中标费率、单价及其他承诺条件编制施工图报价,提交招标人审查,并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四章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县招标投标中心主持建设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县招管办、政府职能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实施监督;县公证机关参与公证。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或通知规定时间在县招标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证件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件,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规定应到会人员未到会或未在规定时间到会的,均视作放弃投标。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县招管办同意,并提前通知各投标人。

  开标后,对标底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后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县职能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确有差错的,按复审后的标底评标,复审后的标底不再变更。复审费用由提出方负担,并将结果报县招管办。

  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要求编制,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盖章)和未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文件送达时间已超过截止时间;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

  (六)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七)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为无效标书的。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最先递交、最后开标的顺序,在县招管办或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不公布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导价。

  投标人应当参加开标,并对开标结果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人员从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人才库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工程设计招标应当有规划、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加;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有财政方面专家参加。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县招管办建立的人才库中随机抽取,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的服务费用报价不应作为评标的主要因素。

  对投标报价竞争合理性的评定,可以标底价和投标报价的复合价为基准,设定投标报价最佳区间。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按照以下依据评定:

  (一)项目建设总承包招标,以勘察设计方案合理性,技术和工艺先进性;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各专业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的能力、业绩及信誉,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实力;组织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工期的合理性和计划控制的可靠性;项目总承包价格费用的竞争性等为依据。

  (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以项目设计方案的生产工艺、技术及其产品的先进性和合理性;建筑风格和总体布局的特色以及艺术水平;项目的美观、经济、实用、安全、环保功能;项目投资额及投资效益,工程设计图纸的质量水准;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投入本项目的设计人员的资质能力、业务水平、业绩和信誉;勘察、设计的周期长短和计划的保证程序,收费的竞争性等为依据。

  (三)工程施工招标,以报价的竞争性和合理性,质量、工期的满足程度和保证体系的可靠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其技术方案的严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及其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业绩、信誉及诚意,施工所需劳动力、机具和资金的保证程度,施工临时用地的数量,投标文件的质量等为依据。

  (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以建设监理和项目管理及其安排本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监理(管理)大纲的科学严谨性和系统性,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力配置和监理手段、方法、计划是否科学严谨、合理可行;监理(管理)费的竞争性等为依据。

  (五)工程设备、材料供应招标,以设备、材料的价格竞争性、技术性能和质量水平,供货进度及售后服务状况,生产或供应单位的技术经济实力和社会信誉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评标办法应当结合招标内容,综合考虑技术、价格、业绩、服务等因素。评标方法可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合理低报价法、计分法以及提供竣工图实物工程量清单单价和无标底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评标方法。

  评标办法由县政府职能部门制定,报县招管办核准。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价,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个中标人选。评标报告应由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人选,择优确定中标人,报县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约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中标人应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签订合同价格等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结果一致。

  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合同副本应当报县招管办和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或拒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结果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出具保函的银行兑付投标保证金,并且赔偿招标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借故拒签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且赔偿中标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如需使用未中标人的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其同意,并支付技术咨询费用,否则未中标人有权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招标人发现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权向县招管办举报。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招标投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招标投标参加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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