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30 13:0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年租金,是指对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或出租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由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的另一种形式。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缴纳土地年租金;
1、将行政划拔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等经营性活动的;
2、将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面建筑物出租的;
3、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联合经营的;
4、企业改制后,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
5、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出租的。
对于房地产开发仍采取出让方式供地,一次性缴纳出让金。
第四条 对国有划拔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由拥有合法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凭土地使用证(未发使用证,可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出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与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年租金缴纳合同,缴纳年租金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对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进行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具有租赁行为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应在本办法颁布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土地管理门办理土地登记,补签土地年租金缴纳合同。
第五条 国有企业以租赁方式处置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的,租期一般依据企业运作的正常周期核定,但一次租期一般不超过10 年。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第七条 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出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应于每年 12月30日前缴纳。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协议中明确由承租人缴纳土地年租金的,土地年租金也可由承租人缴纳。
第八条 土地年租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1、镇江市市区国有划拨土地出租的年租金,按本办法的附件一标准执行。
2、改变土地用途的年租金,按附件一标准的70%收取。
3、土地使用权既出租又改变用途的,按出租土地的年租金标准收取,不得重复征收。
4、市区中山路、解放路、环城路、正东路、健康路、东吴路、电力路、朱方路、南门大街、斜桥街两侧的土地年租金按标准上浮20%征收。
5、多层房屋建筑的土地年租金,第一层按该层房屋建筑面积的 loo%征收;第二层按该层房屋建筑面积的80%折算征收;第三层按 该层房屋建设面积的50%折算征收;第四层按该层房屋建设面积的 30%折算征收;第五层及五层以上的按该层房屋建筑面积20%折算征收。
市区土地年租金,按照低标准起步、定期调整的原则,由市政府定期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对各县(市)国有土地上收取的年租金,采取每年定额上交的办法。在现行年租金标准下,丹阳、扬中、句容市、丹徒县每年每平方米交省、市0.35元,市与京口、润州区、镇江新区土地年租金征收按以下办法执行:京口、润州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的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管理局负责统一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土地年租金由两区负责征收。属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市国土管理 局委托镇江新区征收,集体土地年租金,由镇江新区负责征收。
第十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在上缴省、市集中部分后,应统一上缴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后备资源的复垦开发。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从本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土地年租金中,在总额的3%以内提取业务手续费。
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年租金征收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年租金,应到物价部门办理 《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公开标准,亮证收取,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无证或不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第十二条 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行为终止,恢复原土地用途的,由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停止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承租人利用土地从事生产、商业等经 营活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时,应交验土地年租金缴纳合同。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免缴土地年租金:l、市政府确定限期搬迁的污染企业和退城进区企业;2、列入国家、省、市计划的重点工业技改项目;3、资产重组中被兼并的亏损企业那部分;4、资产负债率95%以上、停产整顿一年以上的企业,属于生产经营、扭亏解困的项目;5、停产、半停产的困难企业,退二进三用于发展生产、安置下岗职工的项目。
土地年租金的减免实行总量控制,以批抵缴,收支两条线(空转),由市财政列收列支,作相应的财务处理,作为市政府对企业的投入。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或变更登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视情况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可并处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罚款。
滞缴年租金的,每日加收土地年租金3‰的滞纳金,出租行为无效。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当事入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土地年租金征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取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国土管理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下发的行政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镇江市市区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
附件:
镇江市市区年租金征收标准
单位:元/年.平方米
用途标准土地级别 | 商服金融旅游娱乐用地 | 工业运输仓储用地 | 其它用地 |
一 | 32 | 8 | 6 |
二 | 22.2 | 5.6 | 4 |
三 | 15.2 | 3.9 | 2.8 |
四 | 10.4 | 2.7 | 1.9 |
五 | 7.2 | 1.8 | 1.2 |
六 | 4.8 | 1.2 | 0.8 |
备注:
1、商服金融旅游娱乐用地包括:商业、餐饮宾馆服务业、金融证券保险业、经营流通企业、加油站、机动车销售修理业、旅行社、娱乐设施、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
2、工业运输仓储用地包括:工矿企业生产及辅助用地、运输场站及船舶停靠场所和各仓库、油库、物资堆场(库)及辅助设施用地。
3、其它用地是指除上述两类用地以外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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