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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目标绩效考核奖惩办法(试 行)

2003-12-25 10:55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委机关内部的的绩效考核体系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确保政令畅通,根据目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为了全力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要进一步完善目标绩效考核机制,将工作目标的考核与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处室目标绩效评估的结果相结合,与机关公务员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相结合,按照“规范合理、客观公正、赏罚分明”的原则严格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委各处(室)和担负行政职能的委直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成立市建委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由市建委主任负总责,分管目标管理工作的副主任牵头负责,各分管主任及办公室、人事处、法规处、监审处、机关党委、计财处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

  第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在市建委绩效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对被考核处(室)和单位承担的年度工作目标、机关党风建设廉政建设目标、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和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综合考核。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纳入目标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处(室)当年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

  (三)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四)市建委主要领导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七条 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对目标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并加强对市政府奋斗目标和办实事目标的督查;

  (二)季度以自查为主,各处(室)每季度末要对各自承担的实事目标、奋斗目标等各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市建委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三)半年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各处(室)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形成简要文字材料报市建委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对市政府下达的奋斗目标、为民办实事目标和处(室)主要工作目标的半年运行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汇同有关处(室)进行重点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自查和抽查的结果作为全年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年终全面考核由市建委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市建委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认真考核。

  (五)继续加强行风评议工作,组织行风评议员和市民代表对建委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同时还可以采用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补充完善。第八条各被考核处(室)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年度考核的准备工作,应按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简明扼要地写出目标自查总结报告,填写有关表格和归集整理有关资料,自查报告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市建委绩效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时,由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采取听、看、查、问、评、议的办法对考核处(室)及单位完成目标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条 根据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的初步打分,由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汇总各类加分因素交考核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计分原则

  第十一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各处(室)所完成的工作目标满分为70分;

  (二)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满分为5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满分为5分;

  (四)各项加分累计得分控制在20分以内;

  (五)机关各处(室)年度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实得分=各项基本分之和+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十二条 加分原则

  (一)按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考核细则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加5分;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市委、市政府督查件和上级领导机关交办件,每完成1件加分0.2分,加分上限为2分。

  (三)获奖项目加分:荣获党中央、国务院先进称号每项加2分;获省、部级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1分;获市委、市政府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0.8分;获市级领导小组和市级部门的先进称号和表彰每项加0.5分,所有获奖项目的认定以奖牌、证书和通报为依据,加分上限为3分。

  (四)受到委通报表彰的每人(件)次加0.2分,上限为1分;

  (五)撰写经验材料、调研文章加分:被中办、国办采用和摘发的每篇(条)加0.3分;被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含国家级报刊)采用或摘发的每篇(条)加0.2分;被省建设厅和市委、市政府(含省级报刊)采用或摘发的,每篇(条)加0.1分,上限为2分。

  (六)信息加分:完成信息目标基数的加1分,在完成基数的基础上,信息被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内部刊物采用的,每篇(条)按0.3分、0.2分、0.1分加分,上限为2分。

  (七)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中、获优秀等次人员加0.5分,获三等功和嘉奖的人次加1分,合计上限为2分;

  (八)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资料齐全、整理规范,按时报送各类材料和报表,按要求积极参加目标绩效管理督查有关会议的加1分。

  (九)处(室)内部目标考核机制完善、规范、奖惩拉开差距,并认真实施的加1分。

  (十)在行风评议工作中被评为前三名的处(室),分别加1分、0.8分、0.5分;

  (十一)对完成任务好、工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但加分因素较少的处(室),经委考核委员会确定,可按0.2—1分予以加分。

  第十三条 减分原则

  (一)未完成市建委工作目标的,按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核定的分值为基准,完成量在50%(含50%)以下的,其项目基本分扣完。完成量在50%以上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

  (二)处(室)受到建委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三)未按要求办理市委、市政府督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按件扣0.4分;

  (四)未完成信息任务的处室,按未完成条款每条扣0.2分;

  (五)目标绩效管理工作资料不全,整理不规范,未按时报送各类材料、报表和参加目标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会议扣0.5分;

  (六)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出现基本称职等次扣0.5分/人次,不称职等次扣1分/人次;

  (七)按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考核细则考核,得分在79分以下扣3分;

  (八)在行风评议中排名最后一名的,扣2分;

  (九)处(室)因重大过失需加重扣分的,由委目标绩效考核委员会提出后,经主任办公会认定后扣分;

  (十)因特殊原因并经主任办公会确认不能完成或经批准调低后完成目标任务,均不扣分。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处(室)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得分情况将作为今后处级干部任用、机关干部竞争上岗定量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目标奖发放以处(室)目标考核实际得分进行排名,排名前3名的处(室)分别增发人均目标奖15%、10%、5%;

  (三)凡目标绩效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处(室),按照委机关人员平均目标奖的全额(乘处室人数)准核定给处(室),目标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处(室)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目标奖[计算公式:A=B÷80×C(A=处(室)实得目标奖;B=委机关人平目标奖;C=处(室)目标考核得分)]; (四)机关各处(室)要按照“奖勤罚懒,注重绩效”的原则,在本处(室)按照市建委目标奖分配办法拉开目标绩效奖励档次,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处罚办法

  (一)对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处(室),按100分和机关人均目标奖为基准,每少1分扣处(室)的年度目标奖1%;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室)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取消处(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年终一次性奖同时取消全年目标奖:

  1、对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责任制等“一票否决”的重要目标任务,出现问题并构成“一票否决”条件的;

  2、因工作失误,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

  4、发生《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所列各类行政过错,受到纪律处分的。

  (三)在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先进处(室)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奖励目标绩效考核前3名处(室)的经费,从当年财政核定给我委总的目标奖以及扣减未完成目标处(室)的目标奖中列支。委办公室与计财处根据机关处(室)目标绩效考核结果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起试行。

延伸阅读: 成都市 建设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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