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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通知

2002-06-19 10:57    【  【打印】【我要纠错】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建设局: 各区(市)县(含高新区)建设局:最近,市建委按照省、市领导的指示,对全市农房建设、村庄建设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我市农房建设、村庄建设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现将加强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指导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前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存在的问题

  经调查,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城市(镇)规划中,规划区内的农村,特别是城市(镇)周边区域,都纳入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在规划上充分考虑了城镇化发展的趋势和城镇建设发展的用地需要,而对当前农民改造建设住房和新增农户的建房需求估计不足,忽略了规划区内农民聚居点建设用地的现实需要,使城镇近郊的农民住房建在何处、农民聚居点设在何处,农民怎样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等,从规划上,用地上都不明确。由于农民身份未改变,土地未征用,对农民新建和改建住房的点位又无明确的规定,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状态。有的农民申请建房一年多未获批准;有的农民在近两年内被拆迁了三次;有的不申请不报批就擅自修建,致使城镇近郊乱搭乱建、违法违章建设较多;农民对政府意见也越来越多。二是在加速城镇化进程,欢迎农民进城参与城镇建设的思路指引下,农民进城建房的情况增多,但是农民居住区的规划滞后,规划起点不高,设计和建设水平较低,造成土地浪费,建设档次低下,与城市发展脱节,形成一些不协调的“农民街”、“城中村”。有的地方规划编制严重滞后,包括农房建设在内的很多建设项目都停止,正在焦急地等待着规划。

  二、加强指导和管理的措施

  上述问题,是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中产生的问题,是发展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配套服务是可以解决的。

  (一)各区(市)县要加快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的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的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既要考虑农民的实际,又要执行城市(镇)规划的要求,做到高水平、高质量、并有可操作性。

  (二)各区(市)县建设局、规划管理部门对城镇规划区内停止审批农房原址改扩建,不批准零星分散的农房建设申请,即使获准带宅基地指标进城镇建房,也不得分散建设,一律到规划的农村居民点建房居住。

  (三)各区(市)县建设局要加强与国土部门、规划部门的衔接,在城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中,充分考虑规划区内农民的现实居住需要,经予必要的居住生存空间,经过科学测算,划出一定的范围,用以建设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按“给出空间,确定范围,严格控制,规范建设”的要求办理。

  (四)城镇规划区内不设置中心村,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规划,要结合城镇发展的趋势和农民居住生活实际,参照城市居住小区的标准进行制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规划,应达到修建性详规的深度,对配套设施、环境布置、建筑高度及立面等都要作出合理的规定。居民点建设档次应符合城镇发展的水平,一步到位,避免二次拆迁,造成浪费。各区(市)县建设局要主动与乡镇政府配合,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根据城镇建设的发展进度,尽快完成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及时指导农房建设。

  (五)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应在乡镇政府或区(市)县建设局的组织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修建、统一配套,防止各行其是,乱占乱建。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延伸阅读: 城镇 规划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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