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03-31 11: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沪建建(98)第0199号
1998年3月31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沪建建(98)第0199号文发出“关于印发《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现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和应用,采用建筑幕墙做外围护的建筑(构筑)物日益增多。为适应建筑幕墙工程在设计、制作、施工等系统的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及性能等级评定的需要,确保幕墙工程的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贯彻国家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幕墙产品加强物理性能检测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建筑幕墙,包括采用隐框、半隐框、明框形式的玻璃幕墙、金属板幕墙、组合幕墙。也适用于其它
类型幕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定义为:幕墙风压变形性能、幕墙雨水渗漏性能、幕墙空气渗透性能、幕墙层面变位性能等多项物理性能指标。
二、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构筑)物中所用的幕墙工程。
三、建筑工程所用幕墙及幕墙材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前检测,检测合格以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难以检测,应得到设计单位、质量监督部门认可。
四、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是经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授权的本市幕墙专业检测单位,其提供的幕墙物理性能检测报告是幕墙工程质监验收的重要资料之一,无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幕墙不得安装、使用。
五、上海建筑幕墙检测中心在检测工作中不受其它外界的、行政的和经济利益的干扰,检测数据应保证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六、委托幕墙物理性能检测的单位为工程承包商或幕墙安装制作单位,其检测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委托检测时委托方需提供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七、单元式幕墙、多跨连续梁幕墙应取2层以上试件进行检测。幕墙所用结构胶、耐侯胶等其他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进行使用前检测。
八、试件的制作安装由工程实际承包的制作施工单位负责。试件可由制作单位在工厂生产后,在幕墙检测中心现场安装,制作单位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资质。
九、试件所用的各种金属材料、胶粘材料、玻璃及配件应符合我国现行的质量技术标准,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
试件的规格、制作工艺、装配组合工艺、节点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我国现行的建筑幕墙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试件应能代表幕墙工程实际状况。
十、本规定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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