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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城市车辆停放及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

2000-12-31 11:14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交通秩序,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 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威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辆停放及停车场 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它 社会组织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 通安全畅通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 则》。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 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规划和建设住宅区,应根据需要规划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没有配建或配建停车场地不足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建或扩建。 

  第六条 条件允许的公共场地和路段,在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标定区域停放车辆,实行有偿使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和公用场地设置停车场。居民小区内3.5米宽、已铺装的道路,不得设置影响车辆通行的隔离柱。已经设立的,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拆除。

  第七条 临街单位有大院的,必须在本单位院内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一律在院内停车场摆放。临街单位无大院或临街地段无停放条件的,非机动车可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标定的区域停放。临街单位应将门前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纳入城区单位责任区“三包”责任制范围,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人车通行。

  第八条 改变停车场用途,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

  第九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建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楼。

  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和允许对外服务的专用停车场,应当设有专人管理。收费时必须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停车场许可证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

  第十一条 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标定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停放,夜间停车必须停放在有门卫值班的单位院内或专门设立的停车场内。

  第十二条 线路公共车及短途客运车辆应当在公共停车点、厂企停车点停靠上下乘客。停车时,车辆右侧前后轮距路沿石不得超过30厘米,乘落即走,禁止停车待客。

  第十三条 出租车临时停车上下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主干道上,应当在公共停车点、厂企停车点 及出租车招呼点停车上下乘客;

  (二)在有隔离护栏、隔离绿带的路段,可在不妨碍 人行横道的护栏空档处及隔离绿带中间停车上下乘客;

  (三)在非主干路且没有隔离设施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时,车辆右侧前后轮距路沿石不得超过30厘米。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不准停放车辆:

  (一)车行道、人行道内;

  (二)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处;

  (三)道路边缘划有黄实线的路段;

  (四)黄格区区域内。

  第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机动 车驾驶员不服从公安交通民警指挥或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至指定安全地 点:

  (一)在主干道上停放车辆的;

  (二)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四)在禁停路段临时停车的;

  (五)停车不当阻塞交通的;

  (六)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的;

  (七)夜间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威海市 城市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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