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4 14: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闽建建[2006]5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紧急通知》(闽政发明电[2004]1号)等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清欠工作,工程款历史旧欠得到较好解决。为建立防止新欠工程款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备案监管,防止新欠工程款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过程中,一要严格审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到位证明。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同时出具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函;二要审查建设单位有无拖欠工程款不良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单位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无拖欠工程款不良记录的证明;三要审查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明确劳务作业队伍是自有还是分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在证书说明栏中注明劳务队伍是自有还是分包。
二、加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按施工合同(以备案施工合同为准)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证明。
三、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批后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监管责任制,完善举报、曝光等制度,将防止新欠工程款作为“两场联动”检查的重点内容。对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依法予以处理。
福建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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