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1 16: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文号: 济建发[2005]1号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5-11-1
生效日期: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设管理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OO五年五月十八日
抄报:省建设厅、省质监总站。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5月19日印发
济南市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满足购房人对新建住宅工程居室装修的不同需要,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及监督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住房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初装修竣工验收(简称初装修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分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按照设计要求只完成初步装修。
第四条 初装修竣工验收后,购房人进行再装修,按《城市房屋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提倡建设单位新建住宅工程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也可以在预售中,向购房人提供装修菜单及样板间展示服务,按购房人家居装修的意愿连同住宅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工程时,下列项目应一体设计、施工、安装到位,不允许甩项及初装修:
(一)作为家居装修部位的设施、设备;
(二)楼梯间、电梯间、分户门等户门以外公共部位的装修;
(三)屋面工程及外墙(含外墙保温)、外窗、外立面装修等公用设施;
(四)电气、通信、消防等公用设备、设施;
(五)户门及以内厨房、卫生间、浴室等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及设施;
(六)户门以内的给排水及卫生洁具、采暖、通风与空调(含机组)、电气工程(照明灯可按简易灯具安装)。
第七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项目及技术要求、做法(含面层的预留量)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具体内容并实施,且初装修项目应在售房(含预售)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 住宅工程可初装修的项目及要求:
(一)户门以内(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部位除外)的楼地面,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留出面层余量,墙面及顶棚做至基底,刮腻子。
(二)户内跃层楼梯做至基层,护栏可不安装,但必须设临时安全防护措施;
(三)户内内门、内窗(不含阳台门窗)可不安装,但内门至少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埋件位置;
(四)室内轻质隔断及壁柜、吊柜、窗帘盒等细木装修可不安装;
(五)厨房设计组合橱柜的,组合橱柜及洗涤盆可不安装,只做至给水嘴及排水口;
第九条 初装修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初装修验收办法和程序仍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执行;
(二)初装修验收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三)初装修项目施工质量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验收,其中楼地面找平层及墙面、顶棚刮腻子项目观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地面基层(找平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不得空鼓;表面应密实、平整,无裂纹、脱皮、起砂等现象。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应同时达到搓毛均匀、墙根部顺直、无堆灰的要求。
2、墙面、顶棚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颜色基本均匀。评定为优良等级的,同时要达到线角顺直的要求。
第十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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