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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2005-10-10 16:56    【  【打印】【我要纠错】

索 取 号:A14303000-2005-003
文件编号:泰建发[2005]133号
产生日期:2005-10-10

  泰建发[2005] 133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维护房屋产权人及其他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体变动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报经市建设局审查批准。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体变动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已有房屋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体变动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审批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3、申请人身份证件;

  4、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5、符合设计要求的设计方案;

  6、施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和施工方案;

  7、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8、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四、办理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体变动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表及法定材料,受理人员应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出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3、审查法定材料。重点审查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包括:(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2)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和相关利害人利益。

  4、现场勘验;

  5、在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应一并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行政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工程竣工后,报市建设局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行政批准要求建设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其他管理依照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四

延伸阅读: 规范 住宅 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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