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在线客服

帮助

24小时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设工程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5-07-25 15:28    【  【打印】【我要纠错】

  辽宁省建设厅辽建发[2005]48号

各市建委、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重大事故查处顺利进行,及时教育和惩处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重大事故查处顺利进行,及时教育和惩处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城建行业从事运营生产等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城建行业包括市政设施、环卫、供水、公交、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及风景区的从事运营生产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及城建行业运营生产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2人以下;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第五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建立重大事故社会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重大事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网址,接受社会举报。

  第二章  重大事故报告

  第八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事故报告制度,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单位为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单位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各有关事故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将事故上报:

  (一)发生四级(含四级)以下重大事故,或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事故的,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但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事故等,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发生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事故的, 1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事故现场情况;

  (二)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

  第十三条  凡重伤1人或轻伤3人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填写《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其中加*的项目为第一次快报必须填写的项目),8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以《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方式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方式报告,并在6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补报。

  第十四条  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事故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单位(总、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发生死亡2人(含2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以正式文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及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项目法定程序履行情况、事故经过、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情况、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及伤亡人员名单。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十五条  发生死亡6人(含6人)以上重大事故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发生死亡6人以下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现场及相关的证据应当妥善保护。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采取照相、摄像等方法,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调查结束并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7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第二十条 对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对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之一造成重大事故的企业和负有主要(或直接或重要)责任人,按以下原则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给予处罚:

  (一)发生一级重大事故的,给予施工企业吊销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给予监理企业吊销企业资质的处罚。给予负有主要(或直接或重要)责任的责任人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同时吊销个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处罚;

  (二)发生二级重大事故的,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企业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15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理企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给予负有主要(或直接或重要)责任的责任人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直至终身不予注册的处罚,并吊销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证书,5年内不予考核,直至终身不予考核;

  (三)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理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给予负有主要(或直接或重要)责任的责任人给予降低执业资格等级直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2年内不予注册的处罚,同时,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年内不予考核;

  (四)发生四级事故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施工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对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给予负有主要(或直接或重要)责任的责任人降低执业资格等级或者责令停止执业资格3个月以上1年以下处罚,同时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追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重大事故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记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信用档案。

  凡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相关人员应当进行安全知识再教育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25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辽宁省 建设 行业
收藏分享:论坛
分享到:
相关新闻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
    提升学习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拟题+1套预测试题
  • 实验班
    3套全真模拟题+2套预测试题+考前冲关宝典
  • 定制班
    3套模拟题+3套预测题+考前冲关宝典+考前重点
  • 移动班
    以知识点为单元授课练习,
    强化重点、难点、考点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