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11 15: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济建[2005]39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曲阜新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劳务报酬拖欠,现将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部部令12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鲁建发(2005)3号《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从事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制定制度,完善措施,规范、科学地实施管理,标本兼治地解决劳务报酬拖欠,防止新的拖欠产生。
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依法签定书面劳务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劳务报酬费用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的调整方式、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三〉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
〈四〉发生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交纳;
〈六〉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七〉与履行合同、支付劳务作业报酬相关的担保事项。
四、招标投标工程的劳务作业报酬费用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据劳务作业发包文件,中标人的劳务作业报价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劳务作业报酬费用,依据审定的劳务作业报价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劳务作业报酬费用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五、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的签定,应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厅《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的规定要求。
六、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签定后七日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发包文件和劳务作业报价文件报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不按照劳务作业发包文件和中标承包人劳务作业报价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造成劳务作业报酬费用纠纷的,另行订立的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进行处罚。
八、劳务作业承包人已实际履行完毕劳务合同,劳务作业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劳务作业报酬费用,否则,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务报酬费用的建安施工承包企业,将在全市通报,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资质年检中给予相应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市、县(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制定制度,完善措施,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劳务报酬的发生。
附件:关于发布《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发包与承包计价办法》的通知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建设工程 劳务作业 计价办法 通知
抄送:各县市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标准定额)站
济宁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五年四月十一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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