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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

1999-12-24 11:27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98]5号文件、建设部建标[1996]13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建委鲁建标发[1996]81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发[1999]17号《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济南市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试用于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所有单位,已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所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预)算、竣工决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组织全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考试资格的人员参加省以上组织的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四)组织全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参加省级组织的培训、考试。

  (五)负责对全市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中出现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六)负责查处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市)建设行政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条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包括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专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公司或其他企业法人。

  兼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工程造价咨询条件,经批准可以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业务单位应具备的人员数量、素质、技术力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技术装备、社会信誉、咨询业绩及资金数额等指标。

  第九条  咨询单位资质等级标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一)甲级咨询单位

  1.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高级“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持高级资格证人员不少于4人,持中级资格证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要配套。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并配有2台以上计算机。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咨询单位

  1.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七年以上 ,并取得中级以上“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持高级资格证人员不少于2人,持中级资格证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要配套。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60平方米以上正式的固定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并配有1台以上计算机。

  5.近三年已完成3个中级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咨询单位1.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以上“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二年以上并取得“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7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持中级资格证以上人员不少于4人,且专业要配套。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近三年已完成5个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社会信誉好。

  第十条  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

  1.跨地区、跨部门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培训;

  3.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新技术的开发。

  (二)乙级

  1.在本地区内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及招标工程底的编制和二类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查咨询业务;

  2.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方面新技术的开发。

  (三)丙级

  在本地区承担二类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和招标工程标底的编制及三类以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查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咨询业务,不得超越等级和范围承担咨询业务,开展咨询业务一是所完成的工作成品送达委托单位时,必须加盖咨询单位业务专用印章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专有章,否则,其工作成品视为无效。二是委托单位须出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类别鉴定书,否则,不允许计取定额直接费以外的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咨询资质评审机构及职责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咨询单位资质的申报和乙级咨询单位资质的初审,丙级咨询单位的资质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评审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咨询单位资质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已经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规定申请办理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并经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资质预审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资质预审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的申请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表》。申报表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称及《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文。

  (五)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申请资质证书单位经资质预审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须将上述材料及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办公场所、技术装备情况等证件和材料一并呈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先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资质预审,然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再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咨询资质申报和批准手续。

  咨询资质预审时,咨询单位需提交第十三条(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资料。

  第十五条  设立中外合营、中外合作造价工作咨询单位,中方合营者或者中方合作者在正式向有关审批机构报批之前,应当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资质预审。资质预审除必须提供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报送外方合营者或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所在国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批准文件;

  (二)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外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及按规定已取得在中国就业许可证;

  (三)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与业绩。

  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的,发给相应的《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且因按规定在中国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凡取得建设部及省委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全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年检定于每年的11月份。凡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停业,并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申请年检的咨询单位应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咨询单位资质年度检查表

  (二)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过去一年的服务业绩,委托方证明材料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手册》,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类别鉴定书(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七条  咨询单位资质年检结论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一)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完全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正常开展咨询业务在过去一年内咨询服务项目均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且未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为“合格”。

  (二)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仅有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它指标均达到标准要求),在过去一年的咨询服务项目超过允许误差,但误差率不超过5%的在两次以内,且未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三)咨询单位资质条件与规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政策、法规,且不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在过去一年内咨询服务项目超 过允许误差在两次以上,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对参加年检经年检不合格的咨询单位,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并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咨询单位,由发证机关给予警告,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顿一年,第二年年检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予以降级,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外地进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持下列材料到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跨省的要先到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验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一)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人的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及有关证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

  (五)拟进济进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及有关证件

  (六)单位业绩证明材料

  (七)拟承担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情况

  第十九条    已核定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定级后三年期内,其实际资质等级确已达到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能承担上一级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资询业务的,可写出升级申请材料,须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资质条件、实际业绩和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需要予以审批后升级。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在三个月内办理手续,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经重新审查分立或合并的资质后,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二)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咨询单位要提供有效证件,经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停业半年以上,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的应报原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资质证书手续。

  第二十一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济南日报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

  (二)不得参与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

  (三)独立承担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其他单位

  (四)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按照国家法规进行经营活动,照章纳税

  (六)建立严格的编制、审核制度和完整的资料档案,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手册》,记录本单位的咨询业务情况。

  第三章    咨询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咨询人员,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格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造价工程师按国家、省统一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范围

  1.持初级资格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范围二类(指定额中划分的工程类别,下同)以下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及二类以下的工程审核。

  2.持中级资格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及二类以下工程的审核。

  3.持高级资格证书者,可从事本专业范围内各类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的编制及审核。具有参加工程经济定额的编制、审核、担任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取得省建委统一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均须参加年检。资格证书年检于每年十二月份进行,持证人员须持工作成品成品及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年度考核表,经本单位考核盖章,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年检。未经年度审查、验证的资格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造价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对自己完成的工作成品负责,并在其工作成品右上角加盖专用印章,工作成品的准确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七以上。对工作成品质量低劣,误差超过百分之三者将予以警告,并在资格证书记事栏内填写警告事由,若一年内警告三次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吊销资格证书,情况严重时将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聘的专业人员,须持聘用单位证明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登记备案,且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在两个以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兼职。

  第四章    咨询活动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依据是:

  (一)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合同(包括施工、咨询、设备及材料供应合同等)

  (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三)国家、省、市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四)工程施工的招设标文件。

  第三十条     委托方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一个咨询单位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可以委托多个咨询单位分别承担不同阶段(投资决策、设计、施工)不同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对同一工程项目不得重复委托。

  第三十一条    从事工程造从咨询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选择咨询单位:由委托方通过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自主选择依法成立的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咨询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进行审查的项目,也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咨询单位,若建设和施工单位对委托审查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以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委托为准,任何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为委托方指定咨询单位。

  (二)签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承接任务时,须与委托单位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采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三)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审查、鉴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调合同争议,监督合同实施,依法查处合同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咨询单位应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持下列材料及证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生效,并在7日内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工程承发包合同4.从事该工程咨询业务的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证件。

  (四)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经审查、鉴证生效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求委托单位提供下列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资料:

  1.整套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变更通知等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竣工图和施工日志

  2.招标工程的招标书,招标答疑

  3.全同书(含变更合同或协议)

  4.建设单位法定代理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授权范围的签证的隐蔽工程记录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签证

  5.委托审查概预(结)算时,应提供相应有效的概、预(结)算书,包括相应的材料用量及价格表

  6.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发的工程类别鉴定书

  7.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工程预(结)算审查业务时,审查结果必须向委托方和被审查方交底,允许双方提出异议,并进行讨论,最终应达到一致意见,发生纠纷时应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调解,调解无产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的,均不得擅自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以工程造价咨询的名义收到酬金。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执业中出现下列情节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注销资质等级证书、停止申报资质等处罚。并建议角关部门没收非法咨询收入。

  (一)工程预算编制结果误差超过+5-5%两次以上者,工程预(结)算审核结果误差超过+3-3%两次以上者

  (二)超越资质或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专业、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者

  (三)申请成立或晋升资质等级时弄虚作假者

  (四)伪造、涂改、拼凑、出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者,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者。

  第三十五条    在执行过程中从业人员与相关要员串通、勾结、接受贿赂、牟取不正当利益、有意高估冒或压级压价、泄露技术经济秘密者,除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外,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蝗,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济南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济南市 工程 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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