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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04-04-29 14:24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建科[2004] 13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委直各单位,建设行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实施“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我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的管理制度与办法,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科技创新与技术攻关的积极性,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积极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建设科研攻关工作与科技进步工作,促进建设科技事业的进步,为我市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宁波市建设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立项与经费资助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科研项目是指在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共事业等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设备)以及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其它建设需要而进行的研究。

  第三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辖区的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与初审工作,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科研项目的信息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项目资助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市建委发布的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

  第五条  申请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或具有特殊技术专长的人员但需两名同行专家推荐;

  (二)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三)正式受聘于项目依托单位。

  第六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限为一人。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的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七条  项目的立项与资助评审按初审、同行专家评议或专家组评审、市建委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市建委负责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包括: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资助范围要求。

  (四)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实施执行不力。

  第九条  同行评议是指同行评议专家对申请项目的创新、价值、目标方案等作出独立的判断和评价,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评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审议申请项目时须了解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有关资助等方面内容。专家评审组应充分讨论审议项目,并确定建议资助的项目。

  第十二条  对申请者以往负责的资助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经市建委专门讨论批准后,方可建议资助。

  第十三条  市建委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确定项目资助方案。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建委负责资助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审核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检查项目工作进展与经费使用情况,核准结题并组织评议等。对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评审管理,对应用技术项目实行鉴定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全面负责资助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市建委核准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依托单位对本单位资助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市建委对实施项目进度与质量进行阶段性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按要求向市建委申报评审或结题。

  第十七条  在研的资助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职业与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不接受市建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资助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当事人回避制度,具体规定:

  (一)与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未经专门批准一般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二)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三)同行评议专家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四)专家评审组成员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得出席与该项目有关的评审会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委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就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违背职业与科学道德、违反资助项目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依托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二年内停止再次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建设科研项目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市建委组织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建委此前发布的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办法等,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宁波市 建设 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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