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07 11: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2000年1月1日施行,2004年7月7日修订并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维护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秩序,规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市政设施特指城市道路、桥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是指对市政设施进行日常养护(含小修)和大、中修(含重点养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区、县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的设定)
(一)城市道路、公路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最小招标标的为设施量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2平方公里;
(二)日常养护(含小修)项目招标标的最低养护维修期限为三年;
(三)单项50万元以上大、中修(含重点养护)项目;
(四)高架道路、特大型桥梁养护项目按照相对独立完整的使用功能设定招标标的;
(五)越江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项目应当设定为一个招标标的;
(六)高速公路的收费管理和养护项目的招标标的,可以合并,也可以单独设定;
(七)大、中修项目,可以单独进行招标。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条件)
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有相应的养护维修管理人员;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第(四)项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七条(招标人)
下列单位且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是所管辖市政设施的招标人:
(一)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是区、县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管城市道路、桥梁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二)县、区公路管理机构是县、区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市公路管理处是市管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招标人。
(三)通过招商或其它方式取得市政设施专营权的项目法人是专营设施养护维修招标人。
第八条(招标信息发布)
已具备招标投标条件的养护维修项目,招标人应当通过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网上)交易中心,在网上发布招标信息,信息发布期不得少于五天。
第九条(招标程序)
招标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招标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养护维修招标: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办法;
(四)发出招标信息或招标邀请函;
(五)确定投标人,包括资格审查;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工本费;
(七)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并进行标书澄清;
(九)评标;
(十)发中标通知书;
(十一)与中标人签定养护维修承包合同,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公证手续;
(十二)将评标报告及签定养护维修承包合同等有关文件报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招标方式)
养护维修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技术要求复杂等特殊原因,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直接发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发包给有承包能力的养护维修企业,但需有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工程造价:
(一)紧急抢修工程;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紧急整治工程;
(三)50万元以下大中修项目,但须报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养护维修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养护维修范围、设施量或工程量、养护维修期限、交通情况、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招标范围内有关图纸和资料说明;
(三)设施量或工程量清单;
(四)付款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及成品件供应方式,材料差价的处理方法;
(六)投标书编制的要求;
(七)评标、决标原则和办法;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说明事项;
(十)特殊项目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修改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名单事前报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五条(标底编制依据)
养护维修项目招投标一般采用无标底评标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有标底评标法。
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根据投标人的诚信度、技术方案、投标价,确定投标人的投标价占标底的权数;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项目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养护维修项目,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并参照现行的本市市政、公路日常养护、大、中修(含重点养护)定额编制。
第十六条(标底编制规定)
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标底的保密责任)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在开标前不得泄漏。标底泄漏,应当重新投、开标,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八条(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根据市市政局颁布的《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出示对市市政局所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的书面材料;对于有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项目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养护维修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经核定符合条件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前各项活动。
第十九条(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投标人一般为3~6家,在报名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推荐符合投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但推荐的数量不得超过最终确定的投标人数量的三分之一。其余的投标人通过抽签或摇号,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法在潜在投标人中选取。
第二十条(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应视标的大小,确定在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截止期过后,收回其投标书;
(二)有舞弊行为;
(三)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在三十日内不签订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标书)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况;
(二)标书综合说明;
(三)按核实的设施量或工程量填写单价、总价、主要材料用量;
(四)保证养护维修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五)节点进度和总进度;
(六)承担养护维修任务的人员及机械设备情况;
(七)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投标标书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后,在规定的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标书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二条(开标会)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召开,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人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召开开标会议,全体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
第二十三条(投标行为无效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无效:
(一)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标书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标书未加盖单位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
(四)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评标小组组成)
评标小组由招标人代表、有关专家评委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其余评委从市市政局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评委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小组人员一般为5人或7人。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评标)
评标可以采用无标底评标法或有标底评标,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自开标到决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日。
无标底评标时,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人的诚信度及技术方案作出定量评介,确定中标候选人,其中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有标底评标时,采用百分制方法,投标人的诚信度和技术方案占30%~70%,商务标占70%~30%。经评标小组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向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投诉;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经审查确认后,作出维持中标结果或重新组织评标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中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在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投标书的主要内容相一致,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并明确有关违约的责任。承包合同应报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未中标人应在接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取回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人同时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养护维修的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备案)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评标报告报送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
市市政局或区、县建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参照执行)
开发区、住宅小区的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其招标标的可按管理范围设定。
第三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0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沪市政法(1999)8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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