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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区建设局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通知

2004-12-03 09:01    【  【打印】【我要纠错】

  (新会区建设局2004年12月3日颁布12月15日起实施)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门市财政局、建设局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江财综[2003]1号)的规定,经区政府批复同意,现将新会区执行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实行先征缴后申请退回的办法,在区建设局办证中心施工报建时统一办理征收手续,并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凡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达到工程项目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50%或超过50%的,建设单位缴交的专项基金可根据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数量的比例予以返退。建设单位应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0日内,凭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证明、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合法票据和已预交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原始凭证等资料,到区建设局办证中心提出返还专项基金申请,由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在收到退款申请一个月内核准,报区财政局按建设工程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基金。其中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量比例退回预交的专项基金;使用孔洞率或废渣掺入率达标的其他粘土类墙体材料,按实际使用量比例的70%退回预交的专项基金。

  三、凡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量达不到工程项目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量50%的,预交的专项基金不予退回。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其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

  五、各有关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反映。

  六、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执行。

新会区建设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延伸阅读: 新会区 建设局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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