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9 13:4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在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牢牢把握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这一关键环节。达到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之目的,从而促进建筑市场向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方向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专家评委库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专家评委(以下简称评委)学习和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应掌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
2、负责审查、核发评委的资格证书和日常工作管理。
3、负责评委的年度考核工作。
4、对招标单位的随机抽取进行组织和监督。
5、对评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6、对有徇私舞弊、显失公正行为、泄露评标机密、违背评委职责的评委进行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专家评委是由武汉地区对建设工程管理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来源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大专院校等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 评委库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有关政策和各项建筑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具备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忠于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2、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
3、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且在本专业内从事建筑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工作满十年以上。
4、身体健康,能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5、评委必须遵循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评委的录取,采取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报审批。
第六条 评委的费用由招标单位(建设业主)给予支付。其标准为参评者每人每项100—300元。特大工程或特殊项目,酌情考虑。
第七条 评委的权利和义务
(一)评委有以下权利:
1、对投标单位所报标函,依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意见。
2、可以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函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独立的评分和投票。
3、可以揭发和检举评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4、可以提出对专家评委库的管理工作意见。
5、可以随时提出退出评委库的申请和要求。
(二)评委有以下义务:
1、根据招标单位的抽签结果,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管理理参与建设项目的评标。
2、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予以绝对保密。
3、在评标、定标过程中不得与其它评委串通一气,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4、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评标原则。
5、不得随意缺席、中途退出和中途进入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过程。
第八条 评委库评委按照土建、装饰、机电设备安装、桩基几个部分分类建立。在每类中按中、高级职称和经济、工程类别编号分别建立子库。采取随机公开、公平的方式由招标单位在中心的监督管理下摇号、抽签等方法选定,被选取的评委占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机构人数的三分之二,另三分之一为招标单位具备评委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得到中心批准后方可补抽:
(一)经核实和认定抽取的评委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可能会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委因故不能出席的;
(三)抽取的评委违犯有关纪律处罚的。
第十条 抽取的评委应在开标前二天内完成,并由中心书面或电话通知本人,评委接到通知后,无故缺席超过两次者,作自行退出专家评委库处理。
评委离开本地时间超过一周以上(含)时,应提前告知中心。
第十一条 评委评标实行记名制。评委必须在打分表或投票表上签署姓名,评委参加评标的原始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双方清点签字封存,一式两份,分别存于双方该工程的档案中。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应执行工程项目招标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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