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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开垦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04-03-25 11:28    【  【打印】【我要纠错】

京财综[2004]370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文件规定,你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不列为基金项目,按照《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2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3]8号文件要求,“耕地开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编码160010)。收费范围、标准、入库级次和入库办法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耕地开垦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51号)和“关于耕地开垦费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预[2001]1277号)文件执行。

  你局及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持此通知按照上述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此文字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延伸阅读: 耕地 开垦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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