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7-25 15: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武建建管字[2003]170号
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有关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武汉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和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确保周边单位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及《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支护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或设有地下建(构)筑物的基坑勘察、设计、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基坑监测等。 地下建(构)筑物和基础工程(含基坑土方挖填)应由主体工程施工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监测、施工单位(包括承担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 按规定应当招标的深基坑支护工程,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发包给一个具有相应勘察、设计、施工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联合体。但已经过招标确定了总承包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不再进行施工招标。
第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手续,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保护基坑周边环境安全的责任。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监测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周密的调查、测绘或摄像,并作好详细记录。必要时应有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安全鉴定。深基坑开挖或支护施工完成后,因建设资金等问题可能造成其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回填,并承担因未能及时回填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办理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及监测
第七条 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监测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监测专项的专业类乙级以上的资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由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甲级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应严格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湖北省深基坑工程技术规定》(DB42/159-1998),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以满足基坑支护、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主动参加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第十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精心设计,满足基坑整体稳定性和周边环境安全的要求,并依据周边环境、工程及水文地质、施工等方面的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的原则选择最佳方案。
第十一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WBJ-1-2001),严格按设计程序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包括计算书、图纸、文字资料等)。设计文件应按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的允许值,以及临界状态报警值,并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应按信息化施工方法进行变形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并严格按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或主要股东)单位。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喷锚、排桩、桩锚、土钉墙、地下连续墙、水泥土档墙等),支撑体系(钢结构支撑、钢筋砼支撑等),地下水处理(侧壁帷幕、水平封底、深井降水等)。
第十五条 承接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深基坑支护设计为安全等级一级或局部有一级安全等级要求的工程应由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接(单纯使用喷锚支护的工程可由二级专业喷锚支护企业承接)。承担支护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支护形式相应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
第十六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其支护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专业分包的,其协调工作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承担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
第十七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签章,并经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定认可。
第十八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经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时,建设单位须向市设计审查办公室申请变更审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增设护栏和警示牌等,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要尽早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也应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为勘察、设计、监测、施工、监理单位提供必要条件。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指定或随意减少监测项目。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加强对深基坑支护工程全过程的监理。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监督施工和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工程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市建管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特点,制订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危及质量安全等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且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五章 实 施第二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投标活动,按本市现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送审的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监测单位编制、经设计单位认可的监测方案。设计文件经市设计审查办公室审查批准并核发《建筑工程专项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办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报送以下资料:1、规划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通知书);2、深基坑支护工程专项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3、主体及基础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通知书;4、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证;5、桩基施工许可证; 6、支护工程和主体工程招标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7、支护及开挖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