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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2003-04-23 09:31    【  【打印】【我要纠错】

  珠府建[2003]145号  

各外来施工企业: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现予印发。凡参加本市工程建设活动的外地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该《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建筑管理科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珠海市建设局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广东省外来施工企业管理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施工企业是指具有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但未在珠海市注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

  各区(工业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施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外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五条 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年度登记备案。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年度登记备案每年度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每年十二月份,年度登记备案结束后予以公告。

  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可承接所登记的单项工程;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可在登记年度内按照其合法授权的范围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资质许可范围符合拟承接工程要求;

  (二)拟派项目经理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三)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第七条 外来施工企业申请单项工程投标证明,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申请表》;

  (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本次申请之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的证明(外省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本省施工企业由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六)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条件的外来施工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备齐申请资料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窗口办理《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

  第九条 外来施工企业可持《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参加投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中标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领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

  (一)《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

  (二)珠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的中标通知书或工程承包合同;

  (三)参加工程管理的项目经理、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外来施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年度登记,领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

  (一) 在本市具有200平方米以上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

  (二) 施工业绩至少符合下列其中一项:

  1. 本年度在本市承接2项以上工程,且年产值: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在1000万元以上,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企业年产值为其资质等级标准最高年产值的五分之一以上,但最低不少于100万元。产值确认以纳税凭证为准。

  2. 三年内在本市承接的工程获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 本年度曾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

  (三) 近三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四) 本年度未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投标证明》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不得在珠海市范围内承接工作任务。

  未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或《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注册地在珠海市,但未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的中央、广东省管理的建筑业企业,需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登记备案申请报告;

  (二)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 《资质就位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自2003年6月1日起,凡未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企业取得《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单项工程登记证明》、《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年度登记证明》后,还应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外来施工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当于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第十五条外来施工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单项登记备案的企业处以三年内不予再次进行单项登记备案,年度登记备案的企业处以撤销年度登记备案,一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接任务、三年内不予再次进行年度登记备案的处罚。

  1. 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2. 因欠薪等原因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3. 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4.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5.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外国企业及香港、澳门、台湾企业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延伸阅读: 珠海市 施工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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