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1 14: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的行为,维护检测单位及检测从业人员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检测市场,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我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单位及其成员。
第二章 检测单位职责与纪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应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检测工作。其检测工作不受行政领导干涉。
第五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常进行业务培训,以保证检测工作的准确性。
第六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出借《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进行检测时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建委颁发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压价方式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第九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被检单位的利益,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和开发与检测建材产品相同的产品,以保护被检单位的利益。
第十一条 进行现场检测时,检测单位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不得借用其它任何一方的人员参与检测工作,以确保公正、准确。
第三章 检测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认真履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的质量检测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努力学习新标准、新技术,不断更换新知识,以满足检测工作的需要。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各级部门制定的检测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工作,维护检测职业的名誉和尊严。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当爱岗敬业、尊重同行、团结合作。
第四章 检测人员的执业纪律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弄虚作假、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检测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的任何礼金和馈赠。
第十七条 检测人员必须公正、无私地对待有争议的被检对象。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的检测单位、检测人员由工程质量检测委员会给予惩罚。
第十九条 惩罚方式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公开登报批评。
(三)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
(四)建议资质管理部门吊销资质等级。
(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苏州市工程监理协会工程质量检测专业委员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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