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30 15: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东建〔2006〕5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一)本通知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可耕作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利废、环保的墙体材料。
(二)本市的建筑工程应当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本市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经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办)认定,取得认定证明。
(四)生产企业办理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附件一),依程序办理(附件二)。
(五)市墙改节能办对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明的生产企业建立质量诚信档案,质量诚信档案将记录企业产品履行质量承诺、市有关质监部门对企业检查或对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墙材使用单位的使用意见及投诉、生产企业填报产销报表等情况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的信息。
(六)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实行有效期管理,新墙材示范企业有效期不超过二年,非示范企业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过期重新认定。
(七)在认定证明有效期内,墙材生产企业有如下违规,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改正者,撤销其认定证明并在东莞建设网上予以通报。
1、向建设工程提供不合格墙材产品的;
2、墙材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
3、企业在生产或经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擅自涂改、租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明的;
5、墙材产品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和墙材革新规定的。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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