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06-08 16:0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武建建管字[[1999]172号]
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精神,结合武汉市的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大力推广节能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现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石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城区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围墙、临时设施,不含自建自用农房)。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不得设计实心粘土砖;从二零零零年元月一日起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
二、上述七城区内的建筑工程必须设计和使用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三、各级质监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项目未经市墙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罚将不予结构验收。
四、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市墙改办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37号令第二十一条予以处罚,对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按武政办(1996)42号文第七条第三款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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