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12 17:5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透露,厦门已开始施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凡在采石场、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法人或合伙人须专户存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最高存500万元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存储一般为: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不含30万元);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不含150万元);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不含200万元)。该资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可转作抢险资金据悉,企业交纳的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及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若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不得随便挪用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一年不再增加存储。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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