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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6-12-23 11:46    【  【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和完善建设监理市场机制,维护业主和社会监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凡国家、省、市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除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和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下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三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社会监理单位。

  第三条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四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委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 登记招标项目,确定投标企业的范围。

  (四) 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 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 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第五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投标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三资”项目、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工程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业主)。

  第七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的形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 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市建委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协商确定监理企业。

  第八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可对项目全过程,也可分阶段招标。一般在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

  第九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招标单位向市建委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 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报市建委审查和审定;

  (三) 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监理企业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建委审定确认投标监理企业的范围;

  (五) 招标单位向投标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 工程项目委托监理招标文件一般具备下列内容:

  (一) 工程项目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规模、工程类别、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等;

  (二) 拟委托监理工程项目的内容和阶段;

  (三) 对投标企业的要求;

  (四) 必要的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五) 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一般工程不得超过二十天;大中型工程和其他特殊项目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由招标单位负责赔偿由此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三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社会监理企业均可参加投标,外地监理企业或本市监理企业超越资质、范围参加投标的,须经市建委审查同意。 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法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合同、明确主方,由主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监理企业须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在国有资产、技术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数量;

  (三) 近三年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手册、业主的评价证明。

  (四) 现有监理工程项目一览表(包括已签定合同未开工项目)。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标书综合说明;监理方案(实施细则);监理取费(包括取费方式)、参与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证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监理过程中必须由业主提供的条件。

  第十六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七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开标与评标

  第十八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当众唱标。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 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 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 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 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 监理取费低于有关规定的;

  (六) 逾期报送的。

  第十九条 唱标内容与标书不一致时以标书为准。

  第二十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专家1~3人,业主1~2人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企业唱标内容、答疑和实际考察情况,按企业信誉、投入的技术力量、监理取费和监理方案(“三控制两管理”)措施和预期效果,分别给投标企业打分,最后以平均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评标时间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一般不超过七天,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到市建委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监理企业,由招标单位给予一定补偿费,投标企业应退还招标单位有关资料。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发生争议,由市建委调解。

  第二十六条 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无效。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委托监理的,责令其解除监理合同,并按《青岛市建设监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二)投标企业相互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视情节给予停接业务、降低资质等处罚。

  (三)确定中标单位后,单方面宣布中标结果无效的。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向市建委缴纳管理费。

  第三十一条 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青岛市 建设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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