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2-27 10:3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工作,保证检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2002]11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包括以下项目:
1、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包括氡、游离甲醛、氨、苯、TVOC五项指标检测)。
2、进场材料检测(包括放射性、游离甲醛、氨、苯、 TVOC五项指标检测)。
3、土壤氡浓度检测。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的检测机构,必须通过四川省建设厅的专家评审和资质审批,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并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测工作。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四川省建设厅委托负责资质审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测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川建质安[2002]11号文)及本办法第二条所列项目,选择申报。
第五条 申请四川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机构凡申请四川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一般应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需经法人授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检测设施和办公场地,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测,有独立的帐目和财务核算。
2、人员
(1)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建筑材料、化学分析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建筑材料检测或化学分析等相关工作八年以上;经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2)检测人员:必须具有建筑材料、化学分析及相关专业专科或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经全省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
3、仪器设备 检测机构必须配备与检测项目相应的仪器设备(参见附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项目仪器设备配置要求),并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配备率不得低于95%(主要仪器设备、与检测数据有关的设备必须自备)。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中,不得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视情况的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七条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检测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每年由省建设厅组织资质年检审查。年检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检测单位应向四川省建设厅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后,核发新的检测资质证书。
第八条 检测单位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报省质监总站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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