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4-30 10:3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粤建设字[2001]68号
(广东省建设厅2001年4月30日颁布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厅勘察设计处。
广东省建设厅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条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第二章 审查范围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成规模划分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隶属关系将施工图报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省属、中央委托省管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由省建设厅负责。为确保重大工程的安全,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余各市的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需报送省建设厅审查。
凡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来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或验证,并报送省建设厅审查;凡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按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办理专项审查。
第三章 审查内容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勘素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二)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及履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
(四)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
(五)是否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国家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六)施工图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深度实求;
(七)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规划、消防、人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按省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规定,须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提交经地覆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审查机构应制定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工作细则,报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章 审查程序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施工图审查时,应作好书面登记,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连同送审材料一并进指定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和一套加盖“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文件,另一套施工图文件由审查机构存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并将审查机构签章后的施工图文件交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出版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时,应标注有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编号。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原送审材料和审查意见书返回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第七条规定的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问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三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均应以审查批准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五章 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当坚持内行审查的原则。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组建审查机构,或在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单位成立相对独立的审查机构,并实行总量控制。除广州、深圳市外,其余各地级市一般设立一个,最多两个;县(市)级只设立一个。
审查机构分甲、乙、两三个级别(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内不设置两级审查机构),并分别对应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甲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乙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丙级审查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入员不少于2人。
各级审查机构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宜设置审查人员。
(五)年度基建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仅有丁级设计单位的县(市),可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立1~2名专职审查员,负责审查规定范围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出该规模的应委托相应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包括专职审查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专职审查员条件为,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四级以上(含四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仅有一名专职审查员的,应是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四级以上(含四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上述人员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审查工作。审查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七条 申办甲级审查机构,经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省建设厅初审后,报建设部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申办乙、丙级审查机构和专职审查员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并颁发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和专职审查员,方可承担审查工作。
第十八条 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范围不受限制;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二、三级建筑工程、设计规模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造价1000万以下的装修工程的施工图;丙级审查机构审查范围为设计等级分类标准规定的三级建筑工意设计规模划分标准规定的小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造价500万以下的装修工程的施工图。
第十五条规定的专职审查员,负责审查以下规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
1、民用建筑:单跨12米以下的单层公共建筑或6层及以下的一般公共建筑和住宅。宿舍;
2、工业建筑:跨度12米以下、吊车吨位5吨以下的单层厂房和仓库,以及跨度6米以下、楼盖无动荷载的两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高度20米以下的烟囱,容量50立方米以下的水塔,容量300立方米以下的水池,直径6米以下或边长4米以下的料仓;
4、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小型的给水、排水、道路、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的工程项目;
5、装修工程:单位工程造价250万元以下的公共建筑的装修工程。
第六章 审查责任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所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审查的图纸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质量责任。施工图审查后按图施工,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的,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察的责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审查机构不负责解决施工图的经济、技术合理性和设计优化等方面的问因,该类问题由建设单位通过设计方案竞选或设计咨询的途径加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审查机构不得利用其有利身份,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不正当活动。对玩忽职守、构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审查人员和机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或者吊销其审查资格,并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团审查所获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属于技术服务性收费。其收费标准依提工程性质、工作量等因素。具体由省建设厅南省物价局确定后颁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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