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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的紧急通知

2002-06-04 14:28    【  【打印】【我要纠错】

  关于严格控制使用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的紧急通知的详细信息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01年市建委曾多次通知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砌筑砂浆的拌制不得随意使用微沫剂类的外加剂。到目前为止,仍有许多工程在盲目的使用微沫剂、石灰晶、砂浆五等有机塑化剂拌制砂浆,造成承重墙体砌筑砂浆强度降低,砌体抗压强度降低等严重后果,使得一些工程墙体不得不进行加固补强处理。国家于2002年颁布的《左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对包加剂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界定,第4.0.8条明确指出:“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该条文为强制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验收规范已经从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规范条文说明中指出:“对微沫剂替代石灰膏作水泥混合砂浆,砌体抗压强度较同强度等级的混合砂浆砌筑的砌体的抗压强度降低10%”。 为此对微沫剂等有机塑化剂应有针对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根据其结果确定砌体强度。

  目前我市各试验室尚未开展型式检验工作,因此现有各工程在拌制砌筑砂浆中使用各类有机塑化剂的行为均属于违反强制条文规定的违规行为。现要求我市各工程施工中一律停止使用微沫剂、石灰晶、砂浆王等各类有现塑化剂。如果一定要使用,则必须按规范要求,经有资质的试验单位提出合格后方可使用。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要求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政府质量管理部门也将加大监管力度。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仍然盲目使用有机塑化剂,对工程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七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二年六月四日

延伸阅读: 严格 控制 微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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