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9-16 11: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广建发[2002]73号
各县(区)建设局、城区各建设单位: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配套绿化不落实的问题十分突出,重建设、轻绿化,甚至只建设、不绿化的现象还十分普遍。为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加快山水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件》、《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现将加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元市城市规划区(含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任何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规定的绿化指标完成配套绿化建设。建设单位在申报工程建设方案时,必须一同申报其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方案由建设局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无绿化设计方案或其绿化设计方案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的,其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复。
三、根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广元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其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应分别达到以下指标:
1、旧城建设区、主要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2、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等大型公共建筑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开发建设区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
4、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5、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6、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7、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相应绿化指标的,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不足部分应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异地绿化,或按实际造价缴纳绿化费,由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代其完成。
五、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绿化工程必须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未完成附属绿化(包括异地绿化)建设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验收。
六、城建档案部门应将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其审批意见和施工验收结果作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档的必要资料。无该项资料者,不得移交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七、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完成其附属绿化或异地绿化建设的,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完成。限期内未完成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指定城市绿化专业单位代其完成并按实际工程造价的1—2倍收取绿化费。
八、对拒不履行绿化义务或拒不缴纳绿化费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本通知自2002年9月20日起开始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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