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4-18 15:56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武墙改字[1996]1号
各区、县建委、建材主管部门、墙改工作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限制毁田烧砖,积极开发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鄂政发[1989]16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建材工业总公司关于加快我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步伐的报告)(武政办[1996]42号)精神,结合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和能源十分紧张,一些地方任意兴建砖窑,毁田取土高耗能生产实心粘土砖没有受到应有扼制的情况,现对限制毁田烧砖,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产品必须与营业执照相符)、土地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经法定质检部门检测的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制砖取土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利用荒坡,不得滥用土地,占用耕地,毁田取土。
三、严格限制毁田取土烧砖,现有实心粘土砖企业新开辟土源必须经市、区(县)土地管理及主管部门批准,同时下达复垦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四、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按核定的产量生产,不得任意突破。
凡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实心粘土砖不得进入市场,并由企业主管部门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五、从武政办[1996]42号文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违者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六、所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各级税务管理部门对其税费一律不得减免。
七、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逐步转产节能,节土的新型墙体材料,距粉煤灰贮存场20公里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原料中掺兑不少于20%粉煤灰,各排灰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八、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框架结构建筑、砖混结构的隔断墙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所有建筑围墙均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砌筑 (不含旧城改造重复使用的旧砖)。
九、实行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制度,各区县建材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查发证工作,以限制毁田耗能,保证产品质量。(具体办法另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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