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1-19 10: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粤国土资(规保)字[2001]33号)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规范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工作(以下简称易地开发),依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易地开发是指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利用自筹资金或耕地开垦费,通过省统一安排到后备资源较丰富的市、县开发新耕地,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
第三条 跨地级以上市的易地开发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管理,包括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安排易地开发任务,统一委托价格,统一开发标准,统一指标调整。地级以上市内的易地开发工作由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第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易地开发的行政管理工作,规划与耕地保护处、地籍处、财务处、监察室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易地开发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建立各级补充耕地项目库。易地开发项目必须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选择。
第六条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由于本地区没有条件开垦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可以通过省统筹安排易地开发,实行先补后占。未能实行先补后占,本地又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应按规定缴交耕地开垦费,由省统筹安排易地开发。
第七条 委托易地开发方(出资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在付清开垦耕地资金后,可取得相应的补充耕地指标,同时享有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但不拥有新增耕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同时相应减少耕地保有量任务。
受委托开发耕地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应按委托合同的有关约定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凡经验收合格的新增耕地,可享受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受托方拥有新开垦耕地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同时相应增加耕地保有量任务。
第八条 易地开发受托地区主要安排在耕地后备资源较丰富地区,包括清远、肇庆、梅州、惠州、韶关、阳江、茂名、湛江、河源、汕尾、揭阳、云浮、潮州等市。
第九条 易地开发项目以旱涝保收的样板田为建设标准。地块平整坡度,水田在度以下,旱地在5度以下;土层厚度大于50厘米;水田耕作层大于0厘米,旱地耕层大于15厘米,有一定的土壤肥力,可满足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生长的要求。
第十条 没有条件自行开垦补充耕地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可以通过先补后占的形式向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开发申请,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内无法安排易地开垦补充耕地的,可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易地开发申请。
第十一条 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委托方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监制。
第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易地开发项目,并依据各地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补充耕地项目库情况,统筹筛选出易地开发项目后,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下达易地开发任务,同时抄送所在县(市)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土地整理中心。
第十三条 受托方在1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同时抄送省土地整理中心和地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适宜性、开发条件、可开发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整体规划、土地平整、水利配套、土壤改良工程的设计及建设标准、资金预算、工期安排、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后的经营管理等。同时附报有关现状图、规划图和工程设计施工图。
第十四条 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由省土地整理中心初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实施。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由省土地整理中心与受托方签订补充耕地易地开发合同,同时抄送给委托易地开发的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托方应由专门机构负责易地开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项目工程可采取招投标方式,同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项目的施工质量监督。省土地整理中心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监督及其有关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易地开发资金要全额用于耕地开发项目,受委托方的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从资金总额中提取2%作为管理费,并在2%中上交40%给地级以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管理费,60%为受托方使用。
第十七条 开发资金由省土地整理中心根据易地开发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拨款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拨付实施单位。受托方的专门机构应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并交省土地整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易地开发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户存储,专帐管理。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省土地整理中心可从资金总额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并在%中上交60%给厅掌握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受托方向省土地整理中心报送项目竣工报告,省土地整理中心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补充耕地易地开发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检查。同时,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检查合格后,由受托方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补充耕地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受托方根据省的验收确认书,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对地类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原则上新增耕地由受托方和当地的农村集体双方共同确定土地的发包承包经营,以确保新增耕地不丢荒。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确认后,省土地整理中心对新增耕地的管理使用情况跟踪3年。并从项目总投资中提取3%作为保证新增耕地不闲置丢荒的押金,3年后经确认不丢荒的,押金退还受托方。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验收确认结果,由省国土资源厅办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指标调整,并将指标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市、县。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使用自筹资金易地开发的耕地,享有100%补充耕地指标,该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委托方支付开垦费用的凭证和新开垦耕地的面积分批或一次性办理。农用地转用指标按新开垦地面积的60%折抵,其中80%归委托方,20%归受托方。在60%的折抵农用地转用指标中,耕地指标占50%.折抵指标在新增耕地验收确认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下达到委托方和受托方。折抵指标按有关指标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内跨县易地开发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省国土资源厅。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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