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06 14:47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泰政办发[2004]183号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质量,美化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建设项目)按本办法规定同步配套绿化建设。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实施绿化建设。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的投资。
第四条 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绿地率=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各类新建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属于旧城改建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面积指标:
(一)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0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旧城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二)居住小区内每块公共绿地面积应不小于400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方案以及城市绿化管理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绿化设计单位设计。
第七条 因地块条件等特殊情况不能就地配套绿化达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补偿重建绿地所需的费用。
第八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绿化施工企业承担。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公共绿地、住宅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地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十条 绿化工程应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有关报告报请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绿化工程验收备案合格的,发放“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调整充实、养护管理,应接受市、县(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规划、国土、水利、市容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配套绿地的落实。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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