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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低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02-09-16 13:52    【  【打印】【我要纠错】

  慈政办发〔20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低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慈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低额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低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遏制腐败现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宁波市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低额投资项目,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下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

  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前条所述建设工程的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规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活动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五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所在地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城建管理办)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市级各局(委)办的工程项目,统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联批中心设立的窗口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应在工程业主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地镇(街道)村镇建设办(城建管理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六条 应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按照规定应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

  (五)有符合规定、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施工许可证办理应即时即办,不得拖延。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相一致。

  领取的施工许可证副本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装饰装修工程在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镇(街道)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公开招标投标。

  各主管部门和镇(街道)应明确相应的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定招标投标的标准、办法,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情况应当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十五条 中标人必须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各方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5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层数在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九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未经验收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和备案不符条件需重新组织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验收之前不得擅自交付使用。

  第五章 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进行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应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和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为依据。

  竣工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竣工结算的程序:

  (一)承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三)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人协商。发包人是国有、集体或者国有、集体占控股或主导等地位的投资业主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文件的审核。

  (四)发包人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人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1个月内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各方主体有下列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罚则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一)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规定应招标投标而未招标投标,应公开招标投标而未公开招标投标承发包工程施工的。

  (四)为规避领取施工许可证、规避工程招标投标而肢解工程项目的。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串标、露标、哄抬标价或者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或未经竣工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

  (七)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结算,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和安全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试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管理 意见 通知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18日印发共印150份

延伸阅读: 慈溪市 房屋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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