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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2004-05-19 17:21    【  【打印】【我要纠错】

  (成建委发[2004]326号)

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我委实施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要求,为群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努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制定了《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现印发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政务服务信息公开制度》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为增加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建委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民众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根据市政府105号令《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市建委工作实际,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如下: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

  市建委的政务信息,是指市建委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的行政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二)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

  (三)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计划;

  (五)建筑房地产、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以及小城镇、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情况;

  (六)上级拨付的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七)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

  (八)行政审批项目;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二)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十三)承担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十四)本部门及直属单位机构的设置、职能以及委领导、处(室)领导分工情况;

  (十五)公务员录用程序、要求及录用结果;

  (十六)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十七)本部门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方式

  依据上述应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应按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

  (二)成都建设信息网、成都建信网和成都房地产网以及政府其他网站和互联网;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招牌等;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三、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一)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10日内予以公开。

  (二)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报请委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成都建设信息网、成都建信网、成都房地产网以及政府其他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3、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招牌等构筑物上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4、召开新闻发布会,须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有关处(室)负责组织实施,由委新闻发言人发布有关信息。

  5、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提出方案,报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市建委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市建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四)委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即时责成有关处(室)予以受理。有关处(室)受理后,应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五)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六)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政务信息公开的责任

  (一)依照信息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的责任分工:

  1、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及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情况,重大行政复议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由法规处负责;

  2、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计划,上级拨付的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计财处负责;

  3、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发展计划,由建设发展处负责;

  4、城市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城市建设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的招标、建设和使用情况,由城建处负责;

  5、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情况,由建管处负责;

  6、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开发、小区公建配套情况,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工作,由开发处负责;

  7、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国家、省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由村镇处负责;

  8、风景名胜区设立、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建绿情况,由风景园林处负责;

  9、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由质量安全处负责;

  10、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勘设处负责;

  11、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政策以及成果转化、推广工作,由科技处负责;

  12、本部门机构及直属单位的设置及其职能,委领导的履历、工作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程序、要求及录用结果,由人事处负责;

  13、承担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及其完成情况,本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由办公室负责;

  14、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处(室)根据职能和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责任处(室)、责任人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的,将依法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在公开信息时泄漏有关秘密、个人隐私,给他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延伸阅读: 成都市 建设 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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