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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08-23 16:11    【  【打印】【我要纠错】

  鄂建文[2006]11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中央驻鄂和省属施工企业:

  现将《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建议请与省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湖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省整体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并应具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  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建设厅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可在省级工法评审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根据评审意见向建设部择优推荐。

  第六条  省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工作委托省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一)已经企业组织审定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证明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必须是申请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如为联合研制开发若单独申报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

  (五)工法编写内容应完整齐全,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与施工效率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并且应附有相关证明材料和必要的音像资料等。

  第八条  省级工法的申报材料

  (一)湖北省建设工程工法申报书(见附件);

  (二)工法文本;

  (三)评为企业级工法的评审材料。

  第九条  省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工法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满足专业与学科的需求。评审专家应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第十条  工法的评审应严格遵循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保证工法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同时要确保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第十一条  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专家应不少于7人。

  (二)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听取申报单位的工法背景情况汇报,观看录象资料,并对工法实际应用的工程现场进行检查。

  (三)评审专家对审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在审查会前对审查材料进行预审),进行问题答辩。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在评审中,评审委员会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备案。

  (五)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查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将在相关媒体及省建设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建设厅将工法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四条  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十五条  工法编制企业应进行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十六条  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申报国家、省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省建设厅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地方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法申报书.doc

延伸阅读: 湖北省 工程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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