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05 14:3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培育和发展本市建筑市场,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方投资占50%以下的企业外)进行的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非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立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本办法执行。
建设单位为组织实施建设项目而设立的工程指挥部、筹建处、基建办等机构统称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的管理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甲、乙、丙三类。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为甲类;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为乙类;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项目为丙类。甲、乙两类经各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建委进行审批;丙类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条 建设项目机构经审查合格的,还要委托质量监督站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若确无能力按本规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须委托相应资质的社会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承包公司代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建设前期阶段:
负责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扩大初步设计,并负责办理开工前的建设用地、规划、消防等有关手续和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等工作。
施工组织阶段
协调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择优选择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确保及时到位。检查认定工程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凭证。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督促、检查、协调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整理竣工图纸、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协同主管验收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组建与建设任务相适应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报建手续前,按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格审查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要按建设项目的类别,规模及专业要求来进行设置。主要标准:
一、甲类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1.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管理,有较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较强组织指挥能力。
2.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4人,有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或有较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的、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作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水电、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专业人员配套。其中土建、工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级或相当高级的专业职称。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5%。
4.专业人员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熟悉材料及设备性能以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二、乙类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1.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较大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组织协调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作能力。
2.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有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或有较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的、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作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水电、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配套。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0%。
4.专业人员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熟悉材料及设备性能以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三、丙类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1.主要负责人熟悉国家有关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建设程序。参加过二项以上民用与工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实施工作能力。
2.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有工程师和经济师、会计师或有较长时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经验丰富的、相当于上述职称的人员作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
3.土建、工艺、设备、水电、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等专业人员配套。管理人员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
4.专业人员具有审查设计、概(预)算和进行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熟悉材料及设备性能以及施工管理的能力。
第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认证申报表到市建委领取,一式三份(市建委、主管区、县、局、建设单位各一份),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填报。申报甲、乙、两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先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定级,然后报市建委进行审核,合格后发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认证书”。申报丙类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格认证书要交回原审批部门予以核销,不核销者不再办理下一项工程的资格认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经资格审查以后,主要技术、经济负责人在建设期间一般不得轻易变动,确需变动的要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条 报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的主要资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格认证申报表(附表);
批准的立项文件;
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基本情况和工作简历(附表)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专业管理人员情况一览表(附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用有相应职称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但人员的比例不能超过自有人员的30%,受聘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
对有长期基建管理工作经历,但不具备相应职称的现有基建管理人员,市建委将有计划的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给培训合格证书,可视同专业技术干部使用。
第十二条 凡在500万元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均为受检对象。经检查没有办理或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按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我委1992(建计)93号文即行废止。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