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06-27 13:4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闽建综[1997]54号
各地(市)建委、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加强对工程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馈。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审查活动的各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福建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前款所称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审查是指工程概、预算、结算、竣工结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等的编制和审核。
第三条 资格证书分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和建筑装饰等专业。资格证书是从事工程计价和工程造价审查活动的唯一资格证明。
第四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地(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证书的考核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资格证书人员必须经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地(市)造价管理机构申报,经核实,方可参加考试。
1.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两年以上概预算工作经历。
2.高中毕业参加省建委举办或由省建委委托大、中专院校举办的概、预算员培训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取得结业证书,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三年以上。
3.高中文化程度,连续从事概、预算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考试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
第九条 资格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各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资格证书的领取和具体发放工作。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使用
第十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从事其资格证书上确定专业的工程计价和审价工作,并在业务报告书上署明资格证书的号码、姓名和专业名称,否则业务报告书无效。
第十一条 持有外省(市)或国家有关部委同级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到本地(市)造价站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相应工作。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努力学习、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造价部门举办的知识更新培训和工程造价研讨活动。第四章资格证书的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对持证人员进行年审验证工作,审查持证人所完成的任务报告和工作情况,并在其资格证书验证栏内加盖年度验证章。
第十四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取消其持证资格。
1.不正当获取或涂改伪造资格证书。
2.职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业务水平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不按时进行资格年审的。
5.年检误差率超过规定范围的。
第十五条 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建立全省完整的持证人员档案库。地市)造价管理机构对持证人的年审情况应输入概预算员档案库,省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进行抽查、复检。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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