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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廉租对象家庭出租平房进行安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160号)

2006-12-19 13:10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安全鉴定站:

  为贯彻《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保证我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式的顺利实施,确保廉租对象家庭租赁房屋的住用安全,现对廉租对象家庭租赁平房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对象家庭与平房房屋出租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并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时,房屋出租人(单位)需同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房屋“在正常情况下可安全使用”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方可备案,否则其住房不得出租。

  二、申请房屋鉴定的程序:

  1.房屋出租人(单位)同廉租对象家庭达成房屋出租意向后,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见附件1)提出申请。

  (1)廉租对象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见附件2);

  (2)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京房修字[1993]第91号)的要求,对房屋的安全情况作出鉴定;并自房屋出租人(单位)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2001]005号规定的标准对出租廉租家庭房屋的出租人(单位)减半收取,费用标准每栋100元。

延伸阅读: 廉租 对象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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