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9 13: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屋安全鉴定站:
为贯彻《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05号),保证我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方式的顺利实施,确保廉租对象家庭租赁房屋的住用安全,现对廉租对象家庭租赁平房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廉租对象家庭与平房房屋出租人(单位)签定《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并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时,房屋出租人(单位)需同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房屋“在正常情况下可安全使用”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方可备案,否则其住房不得出租。
二、申请房屋鉴定的程序:
1.房屋出租人(单位)同廉租对象家庭达成房屋出租意向后,持以下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见附件1)提出申请。
(1)廉租对象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见附件2);
(2)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京房修字[1993]第91号)的要求,对房屋的安全情况作出鉴定;并自房屋出租人(单位)提出申请后7日内作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房屋安全鉴定费按市物价局京价(房)字[2001]005号规定的标准对出租廉租家庭房屋的出租人(单位)减半收取,费用标准每栋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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