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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6-11-24 16:53    【  【打印】【我要纠错】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财政局及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我省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带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并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具体要求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扶持政策,建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的开发、集成和应用示范,积极推进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进行示范,开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在建筑中应用关键技术研究,培育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发布的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对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筛选,联合上报至建设部和财政部,对于列入示范的项目,国家将给予“可再生能原建筑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日常建筑管理工作,协调项目实施工作。

    三、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各地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开发情况的调研,组织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在农村地区应用技术研发,制定技术政策,编制技术手册,开展示范推广,适应农村用能增长的需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延伸阅读: 再生 能源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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