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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004-09-07 15:20    【  【打印】【我要纠错】

  发布文号:泰政办发〔2004〕160号
  颁布日期:2004/09/07
  实施日期:2004/09/07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七日

  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驻泰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和市政府融资资金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采购预算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空调、电梯等重要设备,单项采购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在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下的,可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第五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规模标准,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和《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报批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第八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的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项目,在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中标等有关信息,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情况,由采购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和财政局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采购合同副本由采购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概算和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计划编制和项目审批;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承发包招投标交易等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人的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延伸阅读: 泰州市 投资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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