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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

2004-09-13 15:01    【  【打印】【我要纠错】

闽建建[2004]37号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应用“四新”技术等三个方面内容。

  安全施工包括:安全管理、脚手架、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施工机具等分项;

  文明施工包括:场容场貌、工地卫生、环境保护、文明建设等分项;

  应用“四新”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分项。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办法采用评分制。评分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分两个等级,分别为合格与不合格。

  每个工地评价不得少于3次,每次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分别评分不得低于70分和65分(允许一次整改合格),每次评分汇总表得分值在70分以上的(含70分)为合格, 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工地不得评为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第八条 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价工作由监督该项目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等取费标准应按现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未按规定执行的,不得评为文明工地。

  第十条 建筑文明工地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不得参加优质工程评选,记入企业不良档案,并与企业资质年检、升级挂钩。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应用“四新”技术。对应用“四新”技术的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直接加分,加分最高值为5分;对采用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项目倒扣5分。

  第十二条 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不严格履行职责的监督管理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指南》(闽建建[2003]31号)同时废止。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分汇总表(表1)

  2.安全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表2)

  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汇总表(表3、表3-1~表3-4)

  4.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评分表(表4)

  附件:请下载浏览

延伸阅读: 福建省 建筑 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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