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6 14:2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与建筑设计市场管理,规范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投标活动,提高规划与建筑设计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防治规划与建筑设计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专家评审、群众参与、领导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列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均应进行设计招标:
(一)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详细规划、规划用地在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的一般详细规划;
(二)建筑群或城市重要地段、主干道临街的建筑设计;
(三)单体建筑面积(地上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建筑设计;
(四)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城市雕塑等景观设计;
(五)大型市政公用设施的设计;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应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各类专业园区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组织的标准厂房;
(二)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三)私人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工业厂房;
(四)农民自建房;
(五)邀请设计大师设计的;
(六)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内外著名设计机构进行设计的。
第六条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设计项目的招标人为其规划管理机构;其他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项目的招标人为项目组织者或业主。
第八条 对应招标而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备案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审批或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十条 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景观)设计招标条件: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
(2)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3)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建筑设计招标条件:
(1)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选址通知书);
(2)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水利、交通、安全、环保、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4)进行招标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到招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手续。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将招标组织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报送核准。
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及简介;
(二)建设项目概况及招标内容;
(三)投标报名申请的条件及要求;
(四)投标人选定办法;
(五)其它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周期、计划投资等;
(二)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
(三)招标内容、招标方式;
(四)招标文件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
(六)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七)评标办法和标准;
(八)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费额度、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
(九)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主要合同条款等);
(十)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第十七条 要求制作模型的,方案补偿费应当包括模型补偿费,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方案完成下阶段设计工作的,一般不再给予方案补偿费;对于未中标方案一般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无效标的不支付方案补偿费。
方案补偿费额度,一般视工作量大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分档设置。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应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投标人,并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否则,招标人不得限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投标人数量一般应为5家。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5家(含5家)的,应直接作为投标人;如超过5家的,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5家或5家以上投标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评分标准按《台州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人资格预审评分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名情况、投标人选定情况)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设计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书面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有较大变更的,应适当延长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国家规范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伪造、转让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六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具备投标资格,并指定牵头人或代表。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有条件的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与建筑设计评标时,专家评审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规划指标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可采用评标委员会评标或召开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一般项目采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重要项目可采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一般不超过11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应从规划与建筑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市外专家参加评标的,由招标人邀请。
第三十一条 评审会议一般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也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召开。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为招标人、评标专家、项目所在地同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街道),重大项目邀请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参加。
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标的,会议设立评标委员会、审议组和审定组。
审议组由项目同级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的代表等人员组成。
审定组由项目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和评审会议主持人组成。不设审定组的,审定组的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由规划、建筑、园林等方面专家组成,涉及其他专业的,请相关专业部门(发展计划、土地、水利、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等,下同)的专家参加。
第三十三条 规划与建筑设计评标专家库分为规划、建筑、园林专家库和其他专业专家库。
(一)规划、建筑、园林评标专家条件:
(1)热心于招标投标事业,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服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后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
(3)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
(4)没有违纪违法记录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二)其他专业评标专家,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并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要求密封的;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三)设计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规定、存在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设计质量低下等严重问题的;
(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方案不成熟的。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三)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四)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五)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九条 中标候选人的产生。
采用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采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标的,审议组将审议意见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审定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项目应推荐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邀请招标项目应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方案不成熟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重新组织招标,不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条 中标人的确定。
(一)采用评标委员会或采用不设审定组的评审会议进行评标的,招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10个工作日内,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但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规划设计招标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中标人,重要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再提请同级政府确定。
建筑设计招标由招标人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中标人,重要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再提请同级政府确定。
(二)采用设立审定组的评审会议进行评标的,审定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下列方式确定中标人。
(1)候选方案优,审定组意见基本一致的,直接确定中标人;
(2)候选方案争议较大,审定组意见不一致、确定中标人有困难的或重大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审定组讨论意见向上级汇报,提请上级确定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3)对重要项目,一般应征求广大市民的意见,并将此意见一并提交审定组讨论确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结果应予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对中标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遵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费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中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四十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废标情况;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七)中标结果;
(八)评标报告;
(九)公示情况(民意征求情况)等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台州市规划与建筑设计招标投标人
资格预审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包括投标单位(40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60分)。
一、投标单位(满分40分)
(一)投标单位良好行为记录(10分)
1、与招标工程项目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甲级的,得8分;乙级的,得7分;丙级的,得6分。
2、通过ISO质量体系认证且有效的,得2分。
(二)招标人信任程度(20分)
1、招标人根据投标申请人的综合实力、企业诚信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投标申请人的信任程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10~9分;二类:9~8分;三类:8~7分。
2、招标人根据代表投标申请人设计水平的相关成果资料,对投标申请人的信任程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10~9分;二类:9~8分;三类:8~7分。
(三)投标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基本分10分):
1、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扣1分;
2、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每条记录扣4分;
3、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扣5分;
4、同一行为被列入不同档次记录的,按最高档次记录扣分标准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二、投标项目负责人(满分60分)
(一)投标项目负责人良好行为记录(共20分)
1、投标项目负责人职称:
高级的或同时具有中级和注册执业资格的,得5分;中级的,得4分;初级的,得3分。
2、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工程业绩,三个以上的,得5分;二个的,得4分;一个的,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3、获奖方面:
上二年度内,获地市级的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3分;
上三年度内,获省级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的,得4分;
上四年度内,获国家级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得5分。
在台州完成的设计获地市、省级和国家级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奖的,在上述得分的基础上再加2分。
同一工程只记取最高级别的分数,不重复计分,最高计算至10分。
(二)招标人信任程度(20分):
1、招标人根据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的综合素质、诚信程度、及其他有关情况,对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的信任程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10~9分;二类:9~8分;三类:8~7分。
2、招标人根据代表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设计水平的相关成果资料,对投标报名项目负责人的信任程度分三类进行打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一类:10~9分;二类:9~8分;三类:8~7分。
(三)投标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基本分20分):
1、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扣3分;
2、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市级及以下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的,每条记录扣10分;
3、投标申请人的行为凡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列入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扣15分;
4、同一行为被列入不同档次记录的,按最高档次记录扣分标准扣分。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三、说明
1、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成果等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核查,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无法提供原件核查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发文部门盖章确认。良好行为记录证明同时必须与发证、发文部门或相应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网上记录相一致,网上无法核查的,不能作为评分依据。
2、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的,须提供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合同原件(未办理审查备案手续的合同,须经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签章证明,合同中未注明项目负责人的,须经业主与工程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证明)。
3、评分标准中所提到的各种奖项,如有分不同高低档次的,以该种奖的最高奖计分。
1、凡本网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建设工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